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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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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楼 留言标题: 保证书  您的QQ 您的邮件


邹青 留言内容:
你好请问下我现在和我 男朋友在一起但是由于家里的环境问题,他家有点反对我们在一起。但是我男朋友又不同意和我分手现在。他要我写下保证书要是我们双方要分手就必须付分手费,你觉得这保证书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呢?

13088898750 | 2008-9-13 9:24:00
回复内容: 不好意思。你提的问题,不适合律师回答。 2008-9-14 21:27:10
第15楼 留言标题: 卡内钱被盗了  您的QQ 您的邮件


贾怡 留言内容:
您好,有个事想咨询一下各位

前几天我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完钱后因大意忘把卡退出(也就是说,别人不用输密码就可继续取钱),待十分钟后我再去银行挂失时发现卡上金额少了4000元,就去公安机关立案,可他们说我这个无法立案,是这样的吗?



如果给取我钱那个人定罪的话怎么定性呢?

谢谢,希望能给予帮助

13526558141 | 2008-08-03 13:19:45
回复内容: 贾怡: 你好!现在由我来解答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认为,你的钱被他人取走符合两高解释中“以冒用信用卡的手段骗取财物”的描述,但由于被取金额不足5000元,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故不能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但由于实施诈骗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亦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治,公安机关认为没法立案是没有道理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008-08-03 23:22:26
第14楼 留言标题: 五一期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您的QQ 您的邮件


dipi 留言内容:
我在五一期间加班1天,单位说给我多补助1天工资。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我应该怎么办?

| 2008-07-11 00:03:05
回复内容: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必须按工资的300%支付,即五一期间加班一天支付三天的工资,且该工资额不包括正常休息时应当支付的数额,也就是说员工加班一天总共可以拿到4天的工资。你单位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议双方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07-11 00:09:31
第13楼 留言标题: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约定有效吗?  您的QQ 您的邮件


王娟 留言内容: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约定有效吗?

| 2008-07-07 11:57:16
回复内容: 回答:该仲裁约定实质无效。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法函(1996)176号],其中明确提到:“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即法函(1996)176号认为约定两个(或以上)仲裁机构时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本律师认为,法释〔2006〕7号属于在后解释,按照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在先解释与在后解释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在后解释。另外,法释〔2006〕7号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法函(1996)176号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在其与法释〔2006〕7号产生冲突时自然失效,即法函(1996)176号自法释〔2006〕7号生效之日(2006-09-08)起已经失效。 鉴于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时,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基本不可能。一方若自行确定一个仲裁机构,相对方一般会提出管辖异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为避免可能产生的管辖异议中法律文件周转之烦,建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08-07-07 11:59:44
第12楼 留言标题: 关于版权  您的QQ 您的邮件


林悦子 留言内容:
是这样的,我写了一部小说,害怕被骗或者被剽窃发生纠纷,所以想为我的作品做个公正或者鉴定,以便不发生任何的不愉快或者受骗上当?

谨慎一点,就会好一点,希望大家帮助我,也许是我过于谨慎,但是没有办法,自己又不出名,一旦被欺骗了,我担心自己会受不了的(我患有抑郁症,轻微),真的,我很担心,就请律师帮帮一个迫切想得到荣誉和金钱的小姑娘吧,你们会幸福的。

0470-8719249 | 2008-06-18 18:06:41
回复内容: 律师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根据上述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著作权自然产生,该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为保障您的权益,建议您申请作品登记。可询问当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而无须公证或者鉴定。 2008-06-18 18:27:13
第11楼 留言标题: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如何请律师?  您的QQ 您的邮件


xzj 留言内容:
我要向一大企业提供我独创的营销方案,对方要我发传真过去。请问:我如何保留证据,并与对方签定保密协议?律师在此类案件上的收费?如何鉴别所请律师是否合格?如不好如何炒掉?请尽早回复,谢谢!


| 2008-06-16 11:20:21
回复内容: 回函照登: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现简单回答如下: 1、首先要同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保密的范围,例如双方之间的电子邮件内容、电话内容、书面文件、往来函件等,并约定相关的保密附件; 2、如果可以的话,就需要保密的内容全部打印装订封装于档案袋,并在封闭口处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3、如果可以的话,就您提到的营销模式构造尽可能多的商业模型,对方一旦使用即构成 使用您的营销方案的行为。 4、如果可以的话,约定违约条款等。 关于律师收费: 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提供:草拟合同、谈判、审查合同、律师见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根据律师介入程度和工作量的不同,律师的收费亦不同。如有需要,可以面谈。 鉴别所请律师是否合格 1、审查相关资质,例如律师执业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9020511008585,可到深圳律师协会网站查询:http://www.szlawyers.com/。 2、审查是否具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人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本人的知识产权代理人执业证号为:4427108473.1,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http://app.sipo.gov.cn:8080/sipo2008/sipoagency/AgencyList.jsp,关键字输入“惠邦”查询,所属代理机构: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如不好如何炒掉? 可随时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孙大勇 2008.06.16 2008-06-17 10:08:24
第10楼 留言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  您的QQ 您的邮件


余先生 留言内容:
孙律师你好:

我在深圳宝安一家企业,已做了10年多,现在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想赔钱。如果我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我想什么时候离开公司,公司都要补偿我10个月的平均工资?和一个月的失业金?谢谢!

| 2007-12-03 08:17:31
回复内容: 余先生: 你好!欢迎你浏览本所网站。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选择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若你想主动辞工,那么你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失业金。注意:是不是给经济补偿金关键看谁先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是不是给失业金,关键看用人单位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辞工。 2008-03-12 10:03:29
第9楼 留言标题: 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的QQ 您的邮件


陈小姐 留言内容: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曾经在深圳市横岗某私企JBB从事外贸业务,2005年4月出差参加广交会,因为住的地方比较偏僻,某天晚上下班途中被抢匪抢走公文包,损失了手机,身份证,U盘等重要物品和资料以及包内的现金一千元,当时公司老板私人给了我赔偿金人民币1500元.但是在2006年7月我离职的时候,公司财务部强行从我的工资里面扣除了该笔赔偿金1500元,说是老板的意思.请问这是否违法?

| 2007-11-14 14:40:16
回复内容: 陈小姐:你好!欢迎你浏览本网站。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老板私人给了你1500元作为你受到不法侵害后的补偿,该行为要么可以理解为公司对你的补偿(估计是老板自己开的公司),要么理解成为老板私人对你的安慰性补偿。无论哪一种理解,该补偿仅是对你实际发生的损失的填补,你同老板的行为可以视为你同公司之间已经达成了一种赔偿解决方案。公司后来强行从你的工资里扣除1500元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该行为同上述的赔偿解决方案没有任何的关联。你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站投诉。祝你好运! 2007-11-14 2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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