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发表日期:2019年7月3日 编辑:sundy 有140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作词创作合同纠纷胜诉案]作词人卢某诉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胜诉案

案件提要:
   著名作词人卢某接受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委托根据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要求创作歌词作品,合同约定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享有对作词人卢某创作之作品的最终验收审核权。作词人卢某完成歌词作品且交给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后,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以作词人卢某创作的作品不符合其要求、其有最终验收审核权为由,拒不支付约定的创作费用。作词人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支付约定创作费和资金占用费。

   代理结果:
   作词人卢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推荐决定委托深圳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孙大勇先生代理诉讼。孙律师结合相应事实证据以及对法律、法理的深刻剖析,认为作词人卢某已经按照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之要求依约完成创作,虽然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依约享有对创作作品的最终验收审核权,但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不能滥用此项权利。孙律师通过大量搜集相关证据、通过环环相扣的论证说理向法官证明了其主张,并提出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应履行委托创作合同之义务向著名作词人卢某支付全部创作费用。孙大勇律师代理作词人卢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采纳孙大勇律师之主张并判决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向卢某支付全部歌词创作费用。卢某一审胜诉。

   案件回放:
   2018年 4月 21日 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委托著名作词人卢某为其改编的电影作词,并于 2018年 4月 24日补充签订了《歌曲创作制作协议书》。协议书 约定:作词人卢某作词,在 2018年 4月22日至 2018年 4月 28日完成 ,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向作词人卢某支付创作费,作词人卢某按照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要求的方式完成创作且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认可后,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于一个星期内支付创作费,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享有对作词人卢某创作之作品的最终验收审核权。协议签订后,作词人卢某就作词要求多次与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进行深入沟通,作词人卢某按照合同约定和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要求完成相关创作,并于2018年 4月 24日发给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并得到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点赞”表情的回复。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称作词人卢某的创作背离其要求,作词人卢某明确表示愿意根据其明确的要求进行修改,但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并未明确告知作词人卢某其具体要求且拒不支付任何费用。2018年 5月 29日,作词人卢某委托北京大成( 深圳 )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发出律师函,催告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提示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仍置之不理,经作词人卢某多次催要,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至诉前仍未向作词人卢某支付任何费用。

   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辩称:卢某仅向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方提供一份歌词初稿,至今未再次创作,完成修改歌词、定稿等后续步骤,其提交的初稿与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的委托创作方向大相径庭,拒不接受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的修改意见,交出符合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标准(要求)的歌词,不能通过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最终验收审核,卢某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不能向卢某支付创作款项。至于其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更是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故该诉讼请求于法于理不合,应予驳回 。

   综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XX影业集团公司深圳市某某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作词人卢某卢某支付委托创作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沈 佳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