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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年12月24日 编辑:sundy 有139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大成·动态︱大成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孙大勇律师荣获全国知识产权律师十佳论文奖

为全面发挥知识产权律师在创新发展中的力量和作用,加强我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业务合作交流,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产委”)于2018年12月7日-9日在广西南宁召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全国律协知产委对2018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律师提交的参评论文按照“前瞻性、创新性、正确性;针对性、实用性;主题明确、架构合理、论证严密、数据详实、行文流畅、语言规范” 等标准进行甄别、评选并在全国知产委年会期间公布十佳论文的获奖名单。大成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孙大勇律师向大会提交的论文《颠覆技术事实认知方略在专利诉讼中的应用》在众多知识产权律师中脱颖而出,获评年度“十佳论文”奖。


孙大勇律师提交的论文《颠覆技术事实认知方略在专利诉讼中的应用》全文共17000余字,该文从颠覆技术事实的概念、技术事实认知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颠覆技术事实的路径三个方面出发,阐述了“颠覆技术事实认知”这一方略在专利诉讼中的应用。作者认为:

所谓颠覆技术事实,指的是颠覆一般人、案件相对人甚至是法官对技术事实的错误认知,让案件事实回归客观真实。在专利诉讼案件中产生大量技术事实认知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诉讼案件技术事实的判断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人。原被告双方以及其双方的代理人、法官因知识结构与认知能力的限制,客观上很难完全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或者是一般消费者的水平。因此,法官最终不论是采纳原告的主张,还是被告的主张,亦或是法官审理采用了自己提出的主张,所提主张未被采纳的一方理论上都存在通过查明客观事实真相而颠覆相对方主张的博弈空间。“穷尽关注力”等七种颠覆技术事实的路径可以帮助广大专利诉讼律师赢得案件胜诉,实现法院公正审判。

“颠覆技术事实认知方略”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作者孙大勇律师在代理专利诉讼案件中通过应用“颠覆技术事实认知方略”成功在亚冠诉战音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广东高院和深圳中院两审判决、在欧耀多专利权属纠纷案中通过广东高院将深圳中院判决推翻、在基波诉科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湖北高院推翻宜昌中院判决、在博众诉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诉讼纠纷案中通过湖南高院推翻长沙中院判决、在博众诉众合成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山东高院推翻济南中院判决等等。实际上,应用“颠覆技术事实认知方略”有助于知识产权律师更好的接近技术的客观真实,为委托人赢得胜诉。

在文章的结尾,作者作出如下总结:

1、分析证据要带着“显微镜”和“放大镜”, 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利和弊,确保提交法庭的每一项证据都进行了仔细、缜密的研究与分析,确保己方提交的证据不会成为伤害自己的“地雷”。

2、要学会用发散思维来研读专利权利要求,参照最大合理解释的原则,将涉案的权利要求在非理性与极限合理性两个极端的边界范围内进行充分的研读与分析。最大合理解释的原则是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的一种原则,同专利侵权判定中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不同,读者在参照时需要予以注意。

3、熟练掌握进行专利技术分析的常用工具,充分利用专利数据库、期刊杂志数据库以及互联网搜索工具等,不断的拓展自己对技术事实的理解和认识,并让自己不断接近技术事实的本真状态。

4、一个人的能力毕竟有限,要学会借助“外脑”例如各种研究会、鉴定机构、技术专家,让自己接受头脑风暴,接受不同的人或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对技术事实的解读和阐述,让自己兼听则明,从而对技术事实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深化。

5、要学会利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解释机制,让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本真边界不断清晰和明确。对被告而言,通过各种无效请求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对照和映衬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通过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进行固定,可以让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无限的接近事实真相。

6、加强同当事方技术人员的沟通与交流。术业有专攻,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对技术的理解通常都有各自的偏重点,此外,对某一技术状态的查明和验证,技术人员通常有自己的方法和途径。专利诉讼律师加强同技术人员的沟通有利于不断拓宽、启发和思考出更完美的法律解决方案。

据悉,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设的22个专业委员会之一,成立于1996年11月,现有委员200人。知产委活动宗旨是,适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对律师提出的专业化和国际化要求,造就一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的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是全国知识产权律师的年度盛会,在中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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