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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年2月13日 编辑:sundy 有1410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成功入选首届深圳律师知识产权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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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其实用新型专利即“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专利号:201220064029.2)被侵权而在全国各地维权。鉴于侵权所涉设备属于发电厂所用大型设备,取证非常困难。故,该公司主要通过各地的专利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查处的方式进行维权。关于对被控侵权设备的勘验是否需要组织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亲临现场并发表侵权比对意见,很多专利执法机关对此概念模糊。

 

 

孙大勇律师精研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接受委托并研判案件后孙律师认为河北某局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嫌程序违法,该局所做出的行政决定依法应被撤销。最终孙律师代理当事人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推翻河北某局的专利行政执法决定。

 

该判例对于引导各地专利行政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依法组织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进行现场勘验并发表侵权比对意见、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了分享与交流知识产权办案经验,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水平,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171031发出《关于征集2016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由深圳市律师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例,并从中评选十大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案例的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案例发生时间为20151120161231,已审结并生效;申报人为深圳市执业律师并系该申报案例的承办或主要承办律师。

 

为保证评选的公开公正,深圳律协知产委特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罗剑青庭长作为首席评委参与评选。2018131,深圳十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大成中国区合伙人孙大勇律师提交的:博众节能专利行政诉讼案成功入选。于此同时,大成深圳办公室知产部合伙人张勇律师提交的海蝶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以及和合伙人闫洪师律师提交的特朗斯福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并成功入选。

 

本次入选的十佳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影响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引起普遍关注。2.专业性。参与案例的律师发挥了较高的专业水平。3.导向性。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导向性,在同类案件中具有指导意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众公司、原告或请求人)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金500万,是一家专业从事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用能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培训及服务等为主体的高科技企业。

 

深圳博众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包括“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专利号:201220064029.2)等。深圳博众公司应用这些专利为广东顺德五沙发电公司、河北邢台国泰发电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厂、河北任丘热电公司、深圳广前电力公司、深圳妈湾发电厂、大唐深圳宝昌电厂、广州旺隆发热电公司、安徽淮南田集电厂、安徽淮南平圩电厂等众多电厂提供定制化的节能降耗技术方案和配套技术服务。

 

其中,深圳博众公司于2012224申请的一种名称为“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填补了国内火电厂真空泵应用领域同时降耗与高效发电并举的空白,其主要作用为:(1)使火电厂真空泵的能耗降到20-40%,即节能率达到70-90%;(2)提高凝汽器的真空1-2kpa,同时可降低发电煤耗2-5/千瓦时。该项技术应用在2013年全国电力职工技术成果评选中,从众多参选企业中脱颖而出,荣获第五届全国电力职工技术成果大奖,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可观的经济利益回报赢得了大家的一致赞誉。

 

由于实施该专利技术后可以以极低的改造成本极大的降低发电厂的能源消耗,该技术开始在全国被大面积的推广使用。然而很多技术的使用者既未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又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显然技术使用者侵犯了深圳博众公司的专利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圳博众公司开始展开大规模的全国维权行动。2016年,深圳博众公司基于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向被告河北某局提出行政查处请求,请求责令第三人河北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控侵权产品为大型发电设备,河北某局在专利侵权行政调处过程中先组织原告深圳博众公司与第三人以被控侵权产品示意图作为侵权比对对象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后河北某局到被控侵权的第三处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过程中以及勘验后,河北某局均未组织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发表质证意见并随后依据勘验结论作出决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博众公司不服该专利行政执法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河北某局未组织请求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本案第三人)双方对被控侵权产品现场比对并发表陈述意见是否程序违法?

 

法律分析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第3.1.2项,关于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出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原则,被告河北某局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本案中被告仅组织原告与第三人就设备系统示意图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口审比对。口审笔录显示,原告仅对于设备系统示意图作为涉案产品示意图(备注:是示意图而不是能够展现产品全貌的产品图)无异议,但被控侵权产品结构复杂,仅凭示意图无法直观反映产品构造细节。此外,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双方争议较大,被告河北某局作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审慎对待,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召集争议双方对被控侵权产品现场比对并发表陈述意见。而被告河北某局现场调查与检查是在口审之后进行,且未召集原告进行现场比对并发表意见陈述。故,被告依据口审之后的勘验结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作法实质上剥夺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被告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经过质证就作为定案的依据,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决定,对原告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不仅剥夺了原告陈述答辩的权利并实际排除了原告专利权行使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应当被撤销的情形,且不具有第七十四条可以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因此该决定应当被撤销。

 

鉴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河北某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违法,遂作出撤销该局执法决定的司法判决。

 

 

 

律师建议

随着中国对专利保护的加强,更多的专利权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专利行政机关因其对立案证据要求低、能够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调查、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且无行政查处费用的优点受到广大专利权人的青睐。全国各地的专利行政查处案件在逐年增多,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也在逐渐提升。

 

本案正是在这种专利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能力提升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针对本案,律师的建议如下:

 

1、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过程中明确专利侵权比对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并应当组织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就专利侵权比对事宜发表意见,进行陈述或申辩。

 

2、在大型或者结构复杂设备的侵权比对过程中,若要以侵权产品照片或者示意图作为侵权比对对象以简化和方便侵权比对流程,应当要求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明确侵权产品照片或者示意图与被控侵权产品相符或者与侵权比对有关的相应技术特征相符。如此处理后,方可以以被控侵权产品照片或者示意图代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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