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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6年11月23日 编辑:sundy 有1858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行政诉讼胜诉案] 深圳博众节能公司不服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利侵权查处决定胜诉案

案件提要:

原告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基于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向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行政查处请求,请求责令第三人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 0 1 672 2日作出冀沧知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驳回了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决定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孙大勇先生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撤销沧州市科学技术局的违法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查处决定。

 

代理结果:

孙律师经审查全案后发现:鉴于被控侵权产品为大型发电设备,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在专利侵权行政调处过程中先组织原告博众公司与第三人以被控侵权产品示意图作为侵权比对对象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后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到被控侵权的第三处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过程中以及勘验后,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均未组织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发表质证意见并随后作出了侵权调处决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博众公司的全部请求。

 

孙律师认为,既然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实际勘验的被控侵权产品本身作为侵权比对的对象,并进而作出行政决定,那么该局就应组织原告博众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发表质证意见,否则即是剥夺了博众公司陈述意见的权利,从而构成程序违法,据此作出的决定理当撤销。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销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作出的专利侵权行政决定并责令该局重新作出新的专利侵权行政决定。

 

案件回放:

原告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基于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责令第三人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行政查处请求,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 0 1 672 2日作出冀沧知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驳回了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原告诉称,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 0 1 672 2日作出冀沧知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驳回了原告基于其拥有的名称为“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专利号为201220064029.2(以下称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责令第三人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任丘热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调处请求。被告没有对涉案专利内容进行合理分析,片面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得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对外排气与涉案专利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不同。故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结论。该结论是错误的,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理由如下: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任丘热电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在冀沧知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第5页第8行至1 5行陈述了决定理由:(2)两者不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被控侵权产品排气管路直接对外排气,未限定该排气管与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连接。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被告于201668组织的口头审理,经过技术分解,原告和任丘热电对被控侵权产品存在以下技术特征或与之等同的技术特征无异议(包括被告的决定书也认同):

    A、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

    B、包括:凝汽器与抽真空系统组件;

    C、凝汽器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

    D、包括真空维持系统,

    E、真空维持系统包括: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组、出气管路;

    F、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出气管路依次连接。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G是否属于等同特征。具体为,被控侵权产品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对外排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排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笫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出气管路出气端直接对外排气,涉案专利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进行排气,两者均是通过出气管路排气,区别仅在于真空维持系统的出气管路出气端是否同抽真空系统组件的出气端连接。原告认为,二者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同样是实现排气功能,即实现了相同的功能,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即:把真空泵抽吸的气体排放到系统外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由专利的技术特征轻易联想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排气管路直接对外排气”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冀沧知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

1.撤销被告于2 01 672 2日作出的冀沧知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调处决定;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辩称,我局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侵权判定步骤,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逐项对比,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口头审理中,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将技术特征与涉案产品逐项比对,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相互质证,“两者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已经在冀沧科法处字[2016]1号处理决定书第4页中明确阐述。原告所述“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G是否属于等同特征”及其后所阐述的内容是其妄自判断,我局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说明书中[0014]进一步解释了此技术特征,附图则进一步详细描述了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详见说明书附图1)。

二、侵权对比是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逐一对比。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结构复杂、体积庞大,无法在口审中出示,双方当事人认可将《涉案产品系统示意图》作为涉案产品结构图,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逐一对比。《涉案产品系统示意图》中记载了气液分离器1 2的排气管直接对外进行气体排出,未限定该排气管与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相连接。原告只是片面的解释了“二者在排气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却忽略了其在权利要求1中主张的技术特征“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恰恰是实现了整个真空维持系统与抽真空系统组件的连接。涉案产品气液分离器1 2的排气管直接对外进行气体排出,并未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并且我局在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气液分离器1 2的排气管没有与任何抽真空系统组件相连,其管路结构为圆形钢管,对应《涉案产品系统示意图》的排出气体部分。所以涉案产品缺少“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的技术特征。

    我局认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都不应当被忽略,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省略掉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如果省略掉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此技术特征,相当于变相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是承认了多余指定原则的使用,从本质上削弱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增加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是对公众权利的不适当损害,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强调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要全面地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只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认定侵权成立,反之,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时,应当认定侵权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冀沧科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

被告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3.立案审批表;4.立案通知书;5.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答辩书;7.意见陈述书;8.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回执;9.口头审理笔录及附件;1 0.涉案产品系统示意图;1 1.调查笔录;1 2.现场检查笔录;1 3.结案审批表;1 4.冀沧科法处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述称,被控产品至少缺少一项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被告专利侵权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包括:

A 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

B 包括:凝汽器与抽真空系统组件

C 凝汽器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

D 包括真空维持系统

E 真空维持系统包括: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

F 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出气管路依次连接

G 进气管路进气端连接凝汽器出气端

H 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

1.被告对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认定缺少技术特征“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证据确凿。经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现场勘验,被控产品中加装的高效真空泵组,其进气管接入抽真空母管,然而,该加装泵组的出气管路截止于出气端,出气端之后没有与原抽真空系统发生任何连接,对于该事实,原告无异议。因此被控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比较,至少缺少特征H

2.被控产品至少缺少专利一个技术特征,原告主张等同特征不成立,沧州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适用法律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国知发管字[2014] 42号)第2.2条规定: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等同特征的前提是全面覆盖,即被控产品所具有的相关特征数量不能少于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只有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发生将其中的某个特定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对应特征进行比对,判断特征之间是否等同的情形。

被控产品如前所述,加装泵组的出气管路截止于出气端,出气端之后没有技术特征,而专利产品则在维持真空系统的出气端之后还进一步限定了该出气端与原抽真空系统的连接特征,因此被控产品的特征数量至少比专利缺少一个。依据全面覆盖的侵权判定原则,被控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控产品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明,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在口审之后去现场进行过调查与检查,而未召集原告进行现场比对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原则,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口审笔录显示,原告仅对于设备系统示意图作为涉案产品示意图无异议,但被控侵权产品结构复杂,仅凭示意图无法直观反映产品构造细节。且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双方争议较大,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审慎对待,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召集争议双方对被控侵权产品现场比对并发表陈述意见。而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现场调查与检查是在口审之后进行,且未召集原告进行现场比对,该做法实质上剥夺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作出的冀沧知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小贴士: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国知发管字[2016]3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第3.1.2项,关于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出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博众公司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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