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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12月24日 编辑:sundy 有2247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版权侵权抗辩胜诉案]富昱特公司图片著作权侵权抗辩胜诉案

案件提要: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富昱特公司),为台湾富尔特数位影像在大陆的授权代表,大陆公司位于上海,成立于2006年。拥有自拍自制图库品牌imagemore,是中国本土合法版权图片公司,也是图库的供应商。产品以中华特色、东方人物、国画、向量插画、传统文化、建筑及创意图层设计应用为主,每月持续不断更新图片。合作经销商遍及欧美、日、韩以及东南亚各国,为GettyImages华盖创意公司的图片供应商之一,同时公司也引进西方图片。目前富昱特公司在北京、广东、江苏、上海等地已发起近百宗图片著作权侵权诉讼且基本胜诉。

20157月,富昱特公司在深圳发起针对北京HQ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HQ出版社)、北京TT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T公司)的图片著作权侵权指控。富昱特公司起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20101115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的权利,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富昱特公司经调查发现,由HQ出版社、TT公司在其出版发行销售的出版物《二胡演奏入门(DVD+配册)》、《扬琴考级辅导大全2级》、《琵琶考级辅导大全4级》中分别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为a062069,a062060,a062053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HQ出版社、TT公司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的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故请求判令:HQ出版社、TT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销毁侵权出版物并赔偿富昱特公司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HQ出版社、TT公司决定委托孙大勇律师出庭抗辩。


 

代理结果:

经审查全案并同HQ出版社、TT公司进行充分沟通、调查、了解整个事情经过后,孙律师认为本案富昱特公司的起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富昱特公司针对HQ出版社、TT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12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最终采纳孙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富昱特公司针对HQ出版社、TT公司系列案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HQ出版社、TT公司胜诉,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

富昱特公司起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20101115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的权利,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富昱特公司经调查发现,由HQ出版社、TT公司在其出版发行销售的出版物《二胡演奏入门(DVD+配册)》、《扬琴考级辅导大全2级》、《琵琶考级辅导大全4级》中分别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为a062069,a062060,a062053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HQ出版社、TT公司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的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故请求判令:HQ出版社、TT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销毁侵权出版物并赔偿富昱特公司的经济损失。

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开庭时辩称:

一、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于20121120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证明原告在20121120应当知悉侵权行为,原告于20157月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深圳书城于20131013开具的发票,并不能证明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指控两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具体权益为复制权和发行权,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被告在2009年前出版并发行,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出具证明说明了出版时间。因此,即使原告在20131013从深圳书城购买的商品就是被控侵权产品,也不能证明两被告在20131013仍存在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两被告所有的侵权行为在2010年之后就已经停止了。深圳书城的发行行为是独立的,与两被告无关,不能因为深圳书城有发行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两被告亦有发行行为。鉴于两被告与深圳书城属于不同的主体,被控侵权物根据我方和深圳书城的举证,HQ出版社的复制行为于2009年前已经结束,TT公司的发行行为于20101231已经结束。原告通过深圳书城的发行行为来反推两被告的发行时间或者张冠李戴成两被告的发行时间显然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原告指控两被告的所谓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前,至原告起诉时显然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不应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20121120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仍然存在继续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否则原告对针对两被告的起诉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原告仅提供富昱特公司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的信息,原告提供www.imagemore.com.tw网站备案信息显示其在国内的备案时间为2012112,在台湾的备案时间为19991213。此外,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首先原告以自己可控制的网站作为证据不可信,其网上信息可自主修改,即使经公证仅证明公证当天情况,并不能证明网站上信息真实客观,无法证明涉案图片于2000320拍摄。原告应当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权利人。网站上相关图片内容非常多,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并不明确,在有其他权利人也主张对涉案图片著作权时,原告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如原告不能提供诸如著作权登记资料、其他地方公开发表的证明、原创人员的授权书、数码相片的相关参数、大尺寸数码照片、拍摄过程的说明等,则不能认定原告当然的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

三、被控侵权产品已停止发行,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两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主张明显已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权,此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1215,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www.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1213,有效期至202112320101115,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委托人)授权原告(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1231

上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已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201555,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经原告申请进行网上证据保全,过程如下: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点击回车,进入imagemore主页,在主页搜索栏内输入A062069,A062060,A062053等,选择图号搜索,进入图片页面截图并保存^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557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1919号公证书。富尔特公司(IMAGEM0RE Co.,Ltd.)在其网站http://www.imagefliore.com.tw上刊载有图号为A026069的图片,内容为高胡;图号为A062060的图片,内容为扬琴;图号为A062053的图片,内容为琵琶。上述图片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原告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原告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纠;上述图片显示的拍摄日期为20003月,网络发表日为20007月。

原告提交其于20131010购自深圳书城的名为《扬琴考级辅导大全/二级》、《琵琶考级辅导大全/四级》的音像制品二张,购买价格分别为40元、75元。其中《扬琴考级辅导大全/二级》VCD光碟封套印制“HQ音像出版发行、TT公司经销、ISRCCN-A64-02-514-00/V.G4等内容,封套使用了扬琴照片,经比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A062060图片的琴身主体相同。其中《琵琶考级辅导大全/四级》VCD光碟封套印制“HQ音像出版发行、TT公司经销、ISRCCN-A64-02-563-00/V.G4等内容,封套使用了琵琶照片,经比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A062053图片的相同。原告提交其于20131013购自深圳书城的名为《二胡演奏入门DVD+配册》的音像制品一张,购买价格为18元。该DVD光碟封套印制“HQ音像出版发行、TT公司总经销、ISRCCN-A64_09-300-00/V.G4等内容,封套使用了高胡照片,经比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A062069图片一致。

被告HQ音像与TT公司向本院提交该两公司于201211月收到的原告委托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催告函,函件称经调查贵单位在共计142本图书中未经富昱特公司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了imagemore品牌的142图次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具体内容参见侵权图片对照表(见附件)。希望贵单位在5日内与富昱特公司联系,否则富昱特公司将采取法律行动,依法追究贵单位的侵权责任。三案涉及的音像制品名称及图片编号均在律师催告函附件之列。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出具证明,证明《扬琴考级辅导大全/二级》(ISRCCN-A64-02-514-00/V.G4)及《琵琶考级辅导大全/四级》(ISRCCN-A64-02-563-00/V.G4)出版时间为2002年、《二胡演奏入门DVD+配册》(ISRCCN-AM-09-300-00/V.G4)出版时间为2009年。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书城、案外人深圳书城音像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城音像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书城音像公司于201011TT公司签订一年的《经销协议》,TT公司依约于2010年将《扬琴考级辅导大全/二级》、《琵琶考级辅导大全/四级》、《二胡演奏入门DVD+配册》三款音像制品发货给书城音像公司。上述三款音像制品在2010年由书城音像公司向深圳书城铺货。书城音像公司、TT公司均向本院提交201011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TT公司批销单。批销单显示TT公司将上述三款音像制品分别于201010201121223向书城音像公司发货。

以上事实,有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1919号公证书、证明、音像制品、委托合同、发票、律师催告函、情况说明、经销协议、批销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三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均为摄影作品,富尔特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该摄影作品时附有版权声明,本院确认富尔特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辩称富尔特公司无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两被告未经富尔特公司或原告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扬琴考级辅导大全/二级》、《琵琶考级辅导大全/四级》、《二胡演奏入门DVD+配册》三款音像制品封面中使用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实质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出版物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停止侵害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不实施某种侵害,采用这种方式以侵权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为条件,对于未发生或者已终止的侵权则不适用。已查明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于2002年、2009年出版涉案三款音像制品,并于2010年向书城音像公司销售,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侵犯原告摄影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于2011年前实施完毕。即侵犯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已结束,本院再判决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停止侵害复制权、发行权已无必要。原告曾于201211月向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发出律师催告函,证明原告在发函时已经知道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的侵权行为,但至201578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因超过法律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无胜诉权。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仍然复制、发行涉案三款音像制品,故原告关于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出版物、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HQ出版社、TT公司关于本案时效经过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富昱特公司针对HQ出版社、TT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侵权抗辩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声明:文中所附图片来自于互联网,与本案无关。如图片版权单位或者个人不想在本网站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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