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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9月20日 编辑:admin 有2913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律师办理诉讼业务的诉前准备与风险控制

    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办理诉讼业务是每个律师由浅入深、由新兵而登上法律殿堂的必由之路。在办理高端业务的人和部分资深律师看来,诉讼业务挣钱不多,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却不少。然而,在每个律师成长的道路中,诉讼实践却是迈向日后成功的基础。办理诉讼业务,需要扎实的功底,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综合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需要勤勉、细致、认真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尤其是要作好诉讼前的准备。所谓诉讼前的准备,就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在提起诉讼前,应对客户委托的事项能否起诉,在何时何地起诉,怎样起诉、诉讼风险何在等问题作出初步的判断和必要的准备。本人结合从业多年的经验,对律师办理诉讼业务前的需要注意而又容易疏忽的若干问题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作一初步的探讨和总结。(为行文方便,本文所称的诉讼业务仅指民事、经济诉讼,不包含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一、对基本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作出判断
      律师自接受客户的委托,首先要对委托事项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确定委托事项属于哪一类、哪一种性质的纠纷(俗称确定“案由”),以及应该适用哪一些法律规范。对一个诉讼案件而言,准确确定案由是非常重要的,是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的。案由定准了,适用法律就不会错,就等于抓住了事件的“牛鼻子”,就会纲举目张。案由定错了,会导致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甚至会有满盘皆输的风险。
确定案由之后,律师要全面收集、整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真研究,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到适用法律准确无误
定错案由是新入行的律师容易出现的错误,但它并不是一个低级错误,很多执业多年的律师也会犯这类错误。如何定准案由?主要从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入手,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一目了然,复杂一些的案件则要透过现象,发现本质。这就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审查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对委托事项的案由确定之后,便要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一方面,看原告是否适格,即确定有资格、有权利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另一方面,看被告是否适格,即确定被告是否选准、有无多列被告或遗漏被告,要核对证据上表现的被告名称与调查所得的正式登记的名称,如工商查询单、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上所体现的名称是否一致等。
对一些特殊情况,如原告或被告名称有变更情形的,应事先作必要的调查,掌握变更登记的书面材料。 
    另外,无论是原告律师或被告律师,要认真考虑第三人的设立和确定问题。原告律师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别是在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要在诉状中直接列入第三人,或立案后申请追加第三人。被告律师也要考虑是否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以适当的转移负担和降低风险。 
    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是重要的一环。无论原告不适格或被告不适格,都会面临被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为此,客户不仅会损失一笔诉讼费,还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如果应该列入或追加第三人而又遗漏了第三人,则原告有可能达不到诉讼的目的,被告有可能承担多余的损失。律师也会因为专业水准欠佳而失去客户的信任。
三、关注争议解决的方式 
    律师要注意了解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有无约定。如有,约定的是诉讼还是仲裁。如果是合同纠纷,要注意有无仲裁条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明确、有效等。 
    对仲裁条款的关注不是很复杂的技术问题,但是容易疏忽。如果事前未予注意而选择了错误的解决争议方式,则会作无用功,浪费时间和精力。
四、关注诉讼时效 
    对客户委托的事项,律师要注意审查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对临近诉讼时效的事项,要抓紧时间办理。如果因律师工作失误而超过诉讼时效,是不能容忍的,甚至有可能招致客户的投诉。
五、选择恰当的管辖法院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管辖制度过于繁杂,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和维护部门利益的倾向仍较为严重的现实情况,使确定恰当的管辖法院成为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律师要认真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尽量选择于我方有利的管辖法院。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律师应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地域管辖,律师应尽量选择在客户本地或较近的法院起诉,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是级别管辖,按照法院内部的权限划分,选择适当的一审法院级别,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要注意涉外诉讼管辖的特殊性。
六、筛选基本证据 
    律师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要做全面仔细的证据筛选工作。
首先,律师应建议客户尽可能多而全的提供资料,凡是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资料均在收集之列。多而全的从客户那里取得第一手资料,有助于律师全面、准确的判断案情。 
    其次,因为客户并非法律行家,不具备判断证据的专业能力,因此,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律师要从专业的角度进行筛选。所谓“专业的角度”,就是按照证据的基本特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甄选,要去伪存真,去芜存精。 
    再次,律师对客户的资料作初步筛选鉴别后,还要有针对性的指导客户补充证据。对客户无法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要进行必要的尽责调查,尽量寻找、收集对客户有利的证据。 
    最后,在筛选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与客户进行充分与细致的沟通,有时对方可能会持有一些关键性的证据,而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忽略或种种原因未予掌握或保存,要尽可能向客户多了解情况,以便做到知己知彼,胸有成竹,确定适当的诉讼方案。 
    对证据的使用判断,反映律师专业水平的高低。律师在使用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时,务必要谨慎,反复考虑,多方斟酌,并征得客户的同意或认可。证据的使用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证据使用不当,该用的没用,不该用的用了,都有可能造成败诉的后果,带来巨大的风险。
七、制作诉讼文书 
    制作诉讼文书是诉前准备的主要环节。对委托事项基本法律关系作出的判断、对诉讼主体的审查、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的确定,其结果都体现在诉讼文书里。
诉讼文书的制作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恰到好处,要有理有据。该提的诉讼请求一定要提足,否则有可能会失去法律保护的机会。没有依据的诉讼请求则不要提,以免人为抬高诉讼成本,增加客户不必要的负担。律师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鼓动当事人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的诉讼请求,以免律师的工作陷于被动。 
    二是在事实部分,陈述事实时要围绕诉讼请求,简明扼要,当简则简,当繁则繁。涉及到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必须清晰,要使法官或第三人一目了然。引证证据时要准确,要与证据清单上所列明的证明要点保持一致。 
    三是在理由部分,说理要充分,引证法律条文要准确。既然摆开了事实,还要讲明道理,要结合法律条文对争议点作法理分析,以理服人。 
    制作诉讼文书既是对诉讼前准备工作的初步总结,又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基础。制作一份好的诉讼文书并不是一件容易简单的事情,它集中反映了律师的基本功(包含法律适用和文字表述)。一份好的诉讼文书对案件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它能有效地影响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因此,律师要重视诉讼文书的制作。  
    八、考虑诉前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作为诉讼前准备工作的一个内容,诉前保全也是律师应当考虑并关注的。 
    一是要考虑有无必要对被告申请诉前保全。这需要律师对被告的动态有所掌握,律师事前要作必要的调查。 
    二是要考虑客户提供担保的能力。《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如果客户不能提供或不愿提供担保,则无法申请诉前保全。 
    三是要考虑诉前保全所带来的风险。诉前保全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也会使客户面临相当的风险,要防止“打蛇不成、反被蛇咬”。因此,律师在申请诉前保全前,要与客户作充分的沟通。 
    四是在申请诉前保全后,要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及时提起诉讼,要把握好这个时间点。 
    九、向客户提示诉讼风险 
    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是客户不得已作出的选择,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诉讼本身就存在风险。律师要根据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方的财产状况等,对案件的可诉性和可执行性实事求是的作出分析和判断,向客户提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不要盲目乐观,更不要抬高客户的期望值,切不可作出包赢官司的承诺。随便承诺、包赢官司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也会给律师本人带来被动和风险。 
    十、明确客户的授权范围 
    律师办理诉讼业务,完全是来源于客户的委托和授权。客户的授权是律师行使代理权的唯一依据。因此,客户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特别是对涉及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一定要取得客户的明确授权,不能以“全权代理”笼统的概括。一般来讲,对是否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是否调解、是否代为签收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可以代为接收法院转交或对方直接交付的执行财产等等,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授权不明只会给律师和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诉讼前的准备是律师代理诉讼业务中重要的一环。作好诉讼前的准备,就为整个案件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以上十个方面的问题,可能并不全面,也不深刻,但它既有本人经验的总结,也有教训的升华。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就要认真钻研诉讼业务,要以扎实的功底、细致认真的准备工作和勤勉的敬业精神、优秀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风范,赢得法官的尊重、赢得对手的尊重、赢得客户的好评、赢得源源不断的回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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