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业界动态 - 业界动态
发表日期:2015年4月15日 编辑:sundy 有125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4062: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青岛鑫飞扬网事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青民三初字第238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飞扬网事网吧。

   法定代表人师雁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梅。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飞扬网事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光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栗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81月,是一家集影视音像制品策划、制作、光盘生产、版权交易、全国音像连锁、电视节目等文化产业为一体的新型文化企业集团,目前系国家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同时也是中国音像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现拥有《功夫无敌》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作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内的计算机上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使不特定群体通过计算机观看上述电影。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及名誉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起诉的主体是飞扬网事网吧,公证的影院是飞扬影院。200812月,原告就相同事实在市南法院起诉过飞扬网事网吧,被告认为原告是重复起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8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功夫无敌》影片的版权。被告无异议。

   2、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2008)青崂山证经字第18号公证书,证明飞扬网事网吧的侵权事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书中的网吧是飞扬网事网吧,而不是被告。原告在市南法院已起诉过飞扬网事网吧,“飞扬影院”的侵权已经判决过了,被告认为原告是重复起诉。

   3、公证费、律师费,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800元。被告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和解协议,证明原告起诉飞扬网事网吧侵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未侵权。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2、公证书拍照复印件一宗,证明原告出具的公证书在市南法院起诉飞扬网事网吧时已提交过。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无法看出拍照从何而来,与本案无关。

   3、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协议书、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20083月以后提供涉案影片的服务器已经不再使用。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说明飞扬网事网吧与被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上述协议签订日在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2008)青崂山证经字第18号公证书完成时间之前,该证据不能证明签订协议之前不存在侵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

   1200738,申请人与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签订《影片版权合同》,约定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功夫无敌》影片的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22008110,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作出(2008)青崂山证经字第1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汪惠与公证员助理魏峰于20071215来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姜沟路上的“飞扬网事网吧”,在该网吧195号电脑上运行“飞扬影院”,搜索“功夫无敌”,出现“功夫无敌”观看说明页面,点击“观看”,“功夫无敌”影片开始播放。原、被告对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2008)青崂山证经字第18号公证书提到的网吧是“飞扬网事网吧”,而不是被告均无异议。

   3、被告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姜沟路18号。青岛飞扬网事网吧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姜沟路20号。被告及青岛飞扬网事网吧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师雁群。

   4200832,青岛飞扬网事网吧及被告与供货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商青岛盛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协议书》及《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偿为青岛飞扬网事网吧及被告提供正版影视内容,青岛盛海科技有限公司为青岛飞扬网事网吧及被告提供网吧影视服务器安装及1年维护。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证提供的影视节目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或已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5、原告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青岛飞扬网事网吧侵权。200938,原告与青岛飞扬网事网吧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被告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的证据,是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公证员汪惠于2008110以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的名义作出的(2008)青崂山证经字第18号公证,公证书载明公证员汪惠与公证员助理魏峰于20071215来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姜沟路上的“飞扬网事网吧”,在该网吧195号电脑上运行“飞扬影院”,搜索“功夫无敌”,出现“功夫无敌”观看说明页面,点击“观看”,“功夫无敌”影片开始播放。原告认为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侵犯原告享有的《功夫无敌》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侵权。首先,该公证书未明确公证员汪惠与公证员助理魏峰来到的具体位置,即门牌号,仅说明来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姜沟路上的“飞扬网事网吧”;其次,公证书明确公证员汪惠与公证员助理魏峰来到的地方是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姜沟路上的“飞扬网事网吧”,而非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姜沟路18号的“鑫飞扬网事网吧”;第三,公证书公证的照片,亦明确是“飞扬网事网吧”;第四、公证员在网吧运行的是“飞扬影院”,未明确其与“鑫飞扬网事网吧”的关系,仅是原告委托代理人推测两个不同主体采用同一电影系统属正常;第五,原告对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2008)青崂山证经字第18号公证书提到的网吧是“飞扬网事网吧”,而不是被告无异议。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青岛市崂山区公证处(2008)青崂山证经字第18号公证书,无法证明被告侵权,在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审判员 陈明明

 代理审判员 张 菁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威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