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业界动态 - 业界动态
发表日期:2015年4月15日 编辑:sundy 有123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1133:蔡东青诉中山市潘氏兄弟玩具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05-12-15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736

 

原告蔡东青,男,1969428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汕头市中信海滨花园东281202房。

诉讼代理人:李德魁、杨家睦,均为广州市新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潘氏兄弟玩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工业区潘氏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良波,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蒋宏伟、王颖,均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东青诉被告中山市潘氏兄弟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氏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东青的诉讼代理人杨家睦,被告中山市潘氏兄弟玩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东青诉称,2000年原告研制出一款新颖电动车玩具,并于200144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具有速度升级遥控玩具车”实用新型专利,该申请于2002130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01209703.9。获得专利权后,原告将该专利委托广东奥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销量逐年增长。但不久原告即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与原告专利几乎完全一样的产品,故于20026月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调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02618对被告采取调处行动,当场查获大量侵权产品、模具等,并于2002108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粤知法处字【2002】第27号)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ZL01209703.9专利权。被告曾在调处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该复审委员会于20021120作出第4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驳回被告的无效申请,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此后,被告始终拒绝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判令被告在一家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共4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据15分别为ZL01209703.9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副本、专利缴费单据、专利公报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603号),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专利合法有效。

2、证据68为粤知法处字(2002)第27号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书以及封存、暂扣物品清单和现场勘验检查图片,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已被认定为侵权。

3、证据9为代理费用,拟证明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费用。

被告中山市潘氏兄弟玩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2002618以前就知道侵权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时效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主持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8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9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反映出是哪一件案的代理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4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具有速度升级的遥控玩具车”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130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209703.9。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具有速度升级的遥控玩具车,主要包括底盘(1)、前、后车轮(2)、动力机构(3)、其中动力机构包括电机(31)及其输出齿轮(32)、减速齿轮组、箱体(36),其特征在于减速齿轮组至少包括一组由可拆卸式双联齿轮和一体式双联齿轮组成的减速齿轮组,减速齿轮组的末级齿轮通过传动轴(35)带动两后车轮(2)转动。

因原告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投诉被告侵犯其上述专利权,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于2002618在被告潘氏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时,暂扣了被控侵权产品波士威(BOSS-WIN)系列遥控玩具车2178件和车底模、牙箱模模具各一套。并认定被告从20025月份开始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波士威(BOSS-WIN)系列遥控玩具车。将被控侵权的波士威(BOSS-WIN)系列遥控玩具车与原告上述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分别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原告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故该局于2002108作出粤知法处字(2002)第27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潘氏公司制造、销售的波士威(BOSS-WIN)系列遥控玩具车与原告上述专利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作出责令潘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库存产品2178件和车底模、牙箱模模具各一套的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经生效并执行。

潘氏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上述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1120作出第4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有关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情况及专利许可使用费方面的证据材料。

又查明,被告潘氏公司经营期限为199710102005109。经营范围为销售、生产:玩具、塑料、五金交电。

另查明,原告于2004720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927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蔡东青享有的名称为“一种具有速度升级的遥控玩具车”、专利号为ZL01209703.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限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1、一种具有速度升级的遥控玩具车,主要包括底盘(1)、前、后车轮(2)、动力机构(3)、其中动力机构包括电机(31)及其输出齿轮(32)、减速齿轮组、箱体(36),其特征在于减速齿轮组至少包括一组由可拆卸式双联齿轮和一体式双联齿轮组成的减速齿轮组,减速齿轮组的末级齿轮通过传动轴(35)带动两后车轮(2)转动。”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粤知法处字[2002]27号案)记载,“被控侵权产品波士威(BOSS-WIN)系列遥控玩具车与上述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分别比较,完全覆盖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产品波士威(BOSS-WIN)系列遥控玩具车与ZL01209703.9号专利权权利要求1相比,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被控产品波士威(BOSS-WIN)系列遥控玩具车与ZL01209703.9号专利相同,落入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亦予以确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波士威(BOSS-WIN)系列遥控玩具车与ZL01209703.9号专利相同,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潘氏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02618应原告的请求处理被告的侵权行为,2002108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认定侵权决定书,故本案诉讼时效从原告向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调处时起中断,且行政机关调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内。即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02108作出认定侵权决定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蔡东青于2004720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被告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的是其享有的财产权利,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原告、被告均未能向本院提交有关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获利情况或专利许可费方面的有关证据材料,故本院将根据专利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原告其它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潘氏兄弟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东青经济损失赔偿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0元,由原告蔡东青负担932元,被告中山市潘氏兄弟玩具有限公司负担2658元(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