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业界动态 - 业界动态
发表日期:2015年4月15日 编辑:sundy 有1277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1113:冯大斌等诉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24

 

 

  原告:冯大斌。

  原告:陈中。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代理人:王志乐(同下)。

  原告:王志乐。

  委托代理人:雷玉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家睦。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广州科学城广东软件科学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迪领,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仕辉,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深圳市中知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冯大斌、陈中、王志乐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乐(兼另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雷玉魁、杨家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仕辉、王雄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三原告于2000222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于2003426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00102732.8号。20011月,被告向东深供水四期改造工程CII标段工程投标并中标,在实际施工中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20022月,被告职工李珙(时任东深供水四期改造工程CII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等四人在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刊物《OVM通讯》上发表《OVM环向无粘结预应力技术在东深供水四期工程中的应用》一文,对原告的发明专利在该工程中的应用做了详细介绍(详见该文3涵管试验段的结构特点),被告在该工程中使用的技术实质与原告专利相同。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为研制上述专利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后期现场试验就花费近百万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技术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节约锚具费用745.2万元和操作平台搭设费用60.68万元。请求判令:1、被告在全国性报纸《羊城晚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805.8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1、原告提供的所谓侵权证据《OVM环向无粘结预应力技术在东深供水四期工程中的应用》文章,并引用该文第3点涵管试验段的结构特点及第5点涵管试验段的施工内容,其表述内容均为试验的结构和工艺,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4款,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无论在结构特点和工艺方法方面均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预应力筋径向截面近似椭圆形”,与文章中的圆形预应力筋的形状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另一特征“预应力筋的端头封固在涵管本体的两对称近壁点”结合其说明书的解释,封固锚具应是采用环锚,这与文章中的扁锚是完全不同的结构。从两者的工艺方法比较,不仅工艺流程不同,工艺条件也不同。3、原告提供作为证据的文章所描述的结构特点和工艺方法均是采用公知技术,有三篇文献资料为证,不构成侵权。4、原告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有在先专利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检索报告为证,被告已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请求中止审理。5、原告请求赔偿805.88万元是毫无根据的。前述文章中正因为没有使用专利的环锚结构,而采用扁锚结构,才减少了锚具的数量。原告的主张自相矛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及其制作方法”是三原告于200022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发明专利,同年111公开申请,2003416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00102732.8。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写明:1、一种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它包括由钢筋骨架和混凝土组成的涵管本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钢筋骨架上纵向分段设置有无粘结预应力筋,所述预应力筋在所述涵管本体径向截面呈近似椭圆形,所述椭圆形的长轴位于所述涵管本体的中心水平轴线上,所述椭圆形的短轴位于所述涵管本体的中心垂直轴线上,每一所述预应力筋的端头,轮流封固在所述涵管本体的两对称近壁点。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涵管本体的两对称近壁点靠近所述涵管外壁的左右两侧。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涵管本体的两对称近壁点靠近所述涵管内壁的上下两侧。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涵管本体承口处的所述预应力筋的端头,封固在所述承口内侧的所述涵管本体上。5、如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应力筋沿所述涵管本体的纵向分段平面设置。6、如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应力筋沿所述涵管本体的纵向分段呈左、右螺旋状往复设置。7、一种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1)计算涵管在各种工况的应力数值,以确定在短期载荷下保持涵管完好、在长期载荷下保证混凝土只处于压应力作用下,无粘结预应力筋的设置位置、数量和张拉力;2)在通常设置的钢筋骨架上,按确定的所述预应力筋的位置缠绕并绑扎所述预应力筋;3)支设模板并浇注混凝土;4)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环向张拉所述预应力筋两端至设计应力,并用锚具锚固;5)用混凝土封端。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环向张拉所述预应力筋时,所述混凝土设计强度为标准强度的80-100%9、如权利要求78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应力筋的张拉应力不大于标准强度的82%10、如权利要求78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应力筋的张拉采用千斤顶。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应力筋的张拉采用千斤顶。

  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授权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缴费单据等证明,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420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上述专利权部分无效。决定宣告上述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5-11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后三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判决:撤销上述审查决定中宣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35-11无效的部分,维持上述审查决定中在权利要求4基础上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的部分。后本案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上述事实有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证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原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此案,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原告提交了:1、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刊物2002年第一期《OVM通讯》杂志发表《OVM环向无粘结预应力技术在东深供水四期工程中的应用》一文;2、广东省公证处(2004)粤公证内字第06001号公证书,是在200415上网搜索的《水电二局在东改工程中创造的骄人业绩》和《自我加压勇闯难关》两篇文章;3、从网上下载的《广东建设报》2003213一篇关于东深供水改造工程的报道。被告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中只有证据一讲到东深供水改造工程具体的施工技术特征。署名是李珙是广东水电二局C-Ⅱ项目部总工,还有其他四人作者。被告认为该文因还有其他作者,故并未准确反映被告工程的技术特征,被告也提交了其被控侵权工程的相应技术资料:1、施工验收签证;2、施工技术要求;3、科学技术鉴定证书;4、东深供水改造工程图纸;5、施工技术方案;6、现场施工照片。

  根据有关技术资料和双方当事人对比确认的结果,被告的被控侵权工程的技术特征为:一种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它包括由钢筋骨架和混凝土组成的涵管本体,在所述钢筋骨架上纵向分段设置有无粘结预应力筋,所述预应力筋在所述涵管本体径向截面呈圆形,不存在长短轴,预应力筋两端是在涵管底部交叉后直线横向引出封固到管壁外的基座上,不在圆形的预应力筋环上,不存在封固预应力筋端头的上、下和左、右两对称近壁点。没有承口,而是现场浇注涵管。所述预应力筋沿所述涵管本体的纵向分段平面设置,是单圈设置,而不是呈左、右螺旋状往复设置。制作方法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1)计算涵管在各种工况的应力数值,以确定在短期载荷下保持涵管完好、在长期载荷下保证混凝土只处于压应力作用下,无粘结预应力筋的设置位置、数量和张拉力;2)在通常设置的钢筋骨架上,按确定的所述预应力筋的位置缠绕并绑扎所述预应力筋;3)用钢模台车现场浇注混凝土;4)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两端同时直向张拉所述预应力筋至设计应力,并用锚具锚固;5)用混凝土封端。张拉所述预应力筋时,所述混凝土设计强度为标准强度的80%。所述预应力筋的张拉应力不大于标准强度的75%。所述预应力筋的张拉采用千斤顶。

  被告的被控侵权工程东深供水改造工程于2001年开工至2003年完工,原告称指控被告侵权的期间包括从原告专利申请公开之后至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控侵权工程的责任主体是被告。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额的证据,原告提交了一份柳州海威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写明2001年环型工作锚600/套,扁型工作锚108/套。原告称根据上述公证书内容称工程总长度3325,双倍管长6650,不使用专利技术需一米三个环锚,使用专利技术只需一米8个扁锚,共节省600多万元,加综合取费共800多万元。被告对原告交的报价单表示异议,并认为原告专利是用环锚,而被告才是用扁锚。

  本院认为,原告是专利号为ZL00102732.8号“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该专利现已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且经一、二审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复审决定部分维持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原专利的权利要求4  构成维持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本院认定现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大截面预应力混凝土涵管,它包括由钢筋骨架和混凝土组成的涵管本体,在所述钢筋骨架上纵向分段设置有无粘结预应力筋,所述预应力筋在所述涵管本体径向截面呈近似椭圆形,所述椭圆形的长轴位于所述涵管本体的中心水平轴线上,所述椭圆形的短轴位于所述涵管本体的中心垂直轴线上,每一所述预应力筋的端头,轮流封固在所述涵管本体的两对称近壁点。所述涵管本体承口处的所述预应力筋的端头,封固在所述承口内侧的所述涵管本体上。

  将被告的被控侵权工程涵管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被告工程因没有承口,明显缺乏“所述涵管本体承口处的所述预应力筋的端头,封固在所述承口内侧的所述涵管本体上”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被告工程使用技术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大斌、陈中、王志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04元,由原告冯大斌、陈中、王志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胜

审 判 员  穆 健

代理审判员  谢 平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翎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