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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4月14日 编辑:sundy 有1424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1012:佛山市新技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与唐慧光、佛山市冠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14-09-10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8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昌,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昌运,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冯礼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旺朝,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慧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裕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永沛,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慧光,男,汉族,19611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冠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慧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新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技公司)、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慧光、佛山市冠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菱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119323.9)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1121日,唐慧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用的开环变速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061213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520119323.9,该专利权至今有效。2012312日,唐慧光与冠菱电子公司就涉案专利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有效期至201514日。20088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为1-3,该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1、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用的开环变速控制器,包括球磨机(4)及其电机(3),其特征在于:所述球磨机(4)输入端接有变速控制器,该控制器由程序控制器(1)、变速器(2)、球磨机电机(3)组成一开环控制系统;预先设定的球磨机(4)运行参量电压、电流、转速和时间控制信号从程序控制器(1)输出至变速器(2),该变速器(2)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3)或直接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联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环变速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变速器(2)为变频器,程序控制器(1)输出的控制信号输至变频器输入端,其输出端与球磨机电机(3)输入端电气连接,球磨机电机(3)输出轴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相联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环变速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器(2)由电、液操纵器(2-1)、机械式变速器(2-2)、液力耦合器(2-3)组成,程序控制器(1)输出的控制信号输至电、液操纵器(2-1)输入端,其输出端与机械式变速器(2-2)控制输入端相连接,球磨机电机(3)主轴通过液力耦合器(2-3)与机械式变速器(2-2)输入轴相联接,机械式变速器(2-2)输出轴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相联接。一审庭审中,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明确要求其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

2013722日,根据专利权人唐慧光的保全证据申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公证处公证员杜启成及公证人员吕聪敏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搜索“http://www.fs-xj.com”并进入网站首页、产品展示、球磨节能、工程案例、球磨机工地实景、我公司成功改造过客户名录、球磨机节能应用、联系我们等页面,采用截屏方式将上述页面进行实时打印(共17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粘连。一审庭审中,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陈述反映上述公证过程的(2013)粤佛禅城第006055号公证书附件第1页中新技公司网页上图片显示的产品为整套的被诉侵权产品。

2013719日,经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在新华公司内查封保全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1“球磨机及开环变速控制器一台,在新联发公司内查封保全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2“球磨机及控制箱一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1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为:一种球磨机及开环变速控制器,包括球磨机及其电机。球磨机输入端接有变速控制器,该变速控制器由程序控制器、变频器、减速箱和球磨机电机组成;预先设定的球磨机运行参量电压、电流、转速和时间控制信号从程序控制器输出至变频器,该变频器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及与之相连接的减速箱与球磨机滚筒转轴联接。被诉侵权产品实物2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2)为:一种球磨机及控制箱,包括球磨机及其电机。球磨机输入端接有变速控制器,该变速控制器由程序控制器、变频器、减速箱和球磨机电机组成;预先设定的球磨机运行参量电压、电流、转速和时间控制信号从程序控制器输出至变频器,该变频器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及与之相连接的减速箱与球磨机滚筒转轴联接。

2007918日,新华公司与新技公司签定一份变频节能改造合约,约定新技公司用微能变频器为新华公司原料车间内34台球磨机进行节能改造,工程造价为151.98万元。新华公司与新技公司均确认,按照上述合约的约定,新技公司用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的WIN-9系列微能变频器将新华公司的球磨机改造成被诉侵权产品实物1

2012428日,新联发公司与新技公司签定NO.201249号(变频节能改造工程)合同,约定新技公司用变频节能柜(节能系统采用森兰变频器)为新联发公司原料车间内53台球磨机进行节能改造,工程造价为193万元。新联发公司与新技公司均确认,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新技公司用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ZB70系列高性能矢量控制变频器将新华公司的球磨机改造成被诉侵权产品实物2

经一审庭审比对,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均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新技公司、新华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中没有变速控制器,相对应的部件为变频器,且变速器与球磨机滚筒的联接方式不一样,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新技公司、新联发公司、新华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2中没有变速控制器,相对应的部件为变频器,且变速器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再通过减速箱才与球磨机滚筒相联接,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新技公司选择其从中国知网上下载的名称为《陶瓷工业连续式球磨机》的文章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文件,该文章每页顶端标注有《陶瓷工程》第34卷第1期(总第337期)20002的字样。

新技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38号碧翠雅轩五座七层706室,经营范围: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备,低压电器,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家用电器;自动化设备改造工程技术服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唐慧光依法取得的、冠菱电子公司依法享有独占许可权益的名称为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用的开环变速控制器、专利号为ZL200520119323.9的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新技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是否实施了使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四、新技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五、如构成侵权,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新技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是否实施了使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

新华公司提交的变频节能改造合约、收据、收料报告单、送货单、支票头、被诉侵权产品实物1,新联发公司提交的NO.201249号(变频节能改造工程)合同、被诉侵权产品实物2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12均系新技公司分别受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的委托改造而成,该改造工程的关键技术即为双方合同约定由新技公司提供并分别安装于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原有的球磨机上的变频器,也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技术所在,新技公司、新华公司和新联发公司对上述改造事实亦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新技公司和新华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1,新技公司和新联发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2的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及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分别对其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12的确认,原审法院认定新华公司实施了使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1的行为,新联发公司实施了使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2的行为。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提交的经公证下载的新技公司的网页,可以证明新技公司实施了宣传其可对球磨机进行节能改造的行为,但并非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认为新技电器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于本案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为: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用的开环变速控制器,包括球磨机(4)及其电机(3),其特征在于:所述球磨机(4)输入端接有变速控制器,该控制器由程序控制器(1)、变速器(2)、球磨机电机(3)组成一开环控制系统;预先设定的球磨机(4)运行参量电压、电流、转速和时间控制信号从程序控制器(1)输出至变速器(2),该变速器(2)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3)或直接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联接。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比对可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均完全履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均辩称被诉侵权产品12上没有变速控制器,相对应的部件为变频器,且变速器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再通过减速箱才与球磨机滚筒相联接。经查,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变速器为变频器,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控制器由程序控制器、变频器、球磨机电机组成,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完全吻合;而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中球磨机电机与球磨机滚筒之间尚连接有减速箱,这并不能否定上述两方案中变速器输出端亦是通过球磨机电机与球磨机滚筒相联接的事实。据此可认定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原审法院对其该辩解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落入涉案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三、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由于新技公司和新华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1的行为,新技公司和新联发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2的行为,故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四、新技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中,新技公司提交了名称为《陶瓷工业连续式球磨机》的文章(每页顶端标注有《陶瓷工程》第34卷第1期(总第337期)20002的字样)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文件,并主张将其中第2由图1、表1及表2可知……从而达到粉磨物料的作用一段、图1及第3陶瓷工业连续式球磨机属于低速重载装备……有利于判断和处理设备故障等一段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案。经查,由于新技公司既不能提供载有该现有技术比对文件的原刊物,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比对文件的发布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故原审法院对新技电气公司提交的用作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方案不予采信,该技术方案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比对文件,原审法院对新技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采信。退一步而言,即使新技公司提交的该设计方案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文件,该比对文件的技术方案涉及的是球磨机的内部构造、工作原理及变频技术在其起动方面的应用,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所涉的变频技术在球磨机节能方面的应用存在明显差别。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与该技术方案比对可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中的程序控制器这个技术特征也并不包含在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中。此外,该技术方案中虽然提及球磨机、电机、变频器、减速机这些技术特征,但并没有明确他们之间的组合及运作情况,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作进一步的比对,不能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全面覆盖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五、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新技公司和新华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共同制造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1,新技公司和新联发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共同制造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2,新华公司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1,新联发公司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2,均构成专利侵权,依法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诉请新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诉请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的诉讼主张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新技公司是分别在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原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新技公司有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故其请求新技公司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欠缺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主张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5万元。由于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新技公司和新华公司及新技公司和新联发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案件事实,酌定新技公司和新华公司应共同赔偿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3万元,新技公司和新联发公司应共同赔偿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新技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唐慧光享有专利权的、冠菱电子公司被独占许可实施的名称为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用的开环变速控制器、专利号为ZL200520119323.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二、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唐慧光享有专利权的、冠菱电子公司被独占许可实施的名称为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用的开环变速控制器、专利号为ZL200520119323.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三、新技公司、新华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冠菱电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3万元;四、新技公司、新联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冠菱电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五、驳回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300元,合共8850元,由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负担800元,由新技公司负担4000元,由新华公司负担2000元,由新联发公司负担2050元。

新技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判决驳回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理由是:1、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陶瓷工业连续式球磨机》(《河北陶瓷》,20001期)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文件,属于事实不清。《陶瓷工业连续式球磨机》刊载《河北陶瓷》20001期,并收录于中国知网,通过互联网可以查阅、下载,但原审判决以新技公司没有提供该文原刊物,也不能提供该文确切发表时间为由,排除了该证据作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在《陶瓷工业连续式球磨机》一文公开,该文公开了球磨机变频器,变频器平稳启动球磨机,并通过逻辑控制系统(程序控制系统)对加料、加水、研磨及卸料等生产全过程自动控制和参数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方案。3、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完全包含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方案中,不具有新颖性。

新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理由是:1、新华公司没有与新技公司共同实施侵害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新华公司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变频节能系统是由新技公司提供并改造,不存在共同制造行为;涉案专利权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的开环变速控制器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2、退一步说,即便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新华公司作为具有合法来源的使用者,也不构成共同侵权,不需要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联发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依法改判新联发公司无需停止使用及销毁案涉球磨机及控制箱,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新联发公司委托新技公司对球磨车间的变频节能柜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使用森兰变频器台达可编程序控制器等设备,该技术改造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的专利权,新联发公司不需要停止侵权、销毁案涉被诉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控制系统没有变频器,新联发公司技术改造方案技术连接结构为控制器-变频器-电机-机械减速器-球磨机,没有变速控制器,多一个机械式减速器,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球磨机输入端接有变速控制器,该变速控制器由程序控制器、变频器、减速箱和球磨机电机组成与事实不符。2、作为合法购买及使用者,新联发公司不属于共同侵权,即便侵害涉案专利权,也应由新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3、新联发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针对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的上诉状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1、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22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不是生效决定,该决定书中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该变速器(2)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3)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联结的方案、权利要求2无效,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专利权具有创造性,为此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已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新技公司与新华公司及新联发公司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审判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无不当,赔偿数额合理。3、若二审法院认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是本案的重要证据,则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待行政诉讼终审裁决作出后再行恢复审理。

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针对其相互之间的上诉状答辩称,没有不同意见。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新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428日作出的第22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一份(复印件)及两份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原件(因一审未提交原件,原审法院没有采信)。原件为:《河北陶瓷》2000年第1期、《陶瓷工程》2000年第1期。第22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已被部分无效;《河北陶瓷》、《陶瓷工程》拟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据1,《陶瓷工业机械设备》复印资料78-80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20131月第2版),拟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书第6页对于间歇式球磨机与连续式球磨机的区别的认定错误;证据2,《陶瓷工业机械与设备》复印资料33-36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7月第1版),拟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书第6页对于间歇式球磨机与连续式球磨机的区别的认定错误;证据320146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缴款通知书,拟证明其已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2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经庭审质证,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审查结论错误,且尚未生效;《河北陶瓷》、《陶瓷工程》是否合法出版物无法核实,杂志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新技公司对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所提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当被采纳,并称球磨机本身不是新技公司的,其仅是对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的球磨机进行技术改造,通过节能系统与球磨机进行联结。新联发公司、新华公司同意新技公司的质证意见,并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技术改造前球磨机已广泛应用,技术改造控制系统与球磨机的联结方式达到节能目的,不需要考虑间歇式球磨机与连续式球磨机的区别。

本院对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如下:

关于第22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院认为,新技公司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第22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会员依法作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仅认为决定书并未生效,并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尚未提交就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受理通知书),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关于新技公司提交的《河北陶瓷》(2000年第1期)、《陶瓷工程》(2000年第1期)及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提交的《陶瓷工业机械与设备》、《陶瓷工业机械设备》复印页。本院认为,新技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有原件,系公开出版物,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的证据虽为复印件,但原刊物系公开出版物,且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上述刊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2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20052011932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该变速器(2)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3)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联接的方案、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该变速器(2)输出端直接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联接的方案【即: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用的开环变速控制器,包括球磨机(4)及其电机(3),其特征在于:所述球磨机(4)输入端接有变速控制器,该控制器由程序控制器(1)、变速器(2)、球磨机电机(3)组成一开环控制系统;预先设定的球磨机(4)运行参量电压、电流、转速和时间控制信号从程序控制器(1)输出至变速器(2),该变速器(2)输出端直接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相联接。】、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唐慧光在口头审理时表示方案一就是变频器,方案二是机械式(决定书第六页)。

又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有如下记载,背景技术:现有的球磨机均采用皮带-齿轮-液力耦合装器传动,一般是根据球磨机滚筒直径大小固定了一种恒定转速,这个速度只适用于某一特定工况。当物料、水量、研磨体和粉磨处于不同阶段等工艺条件变化时,球磨机就不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发明内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湿法间歇式球磨机用的开环变速控制器,使该球磨机转速可以随球磨机工艺条件变化而程序控制,以保证其高效工作,有效地提高球磨产量,节约电能……。对于机、电一体化方式而言……机械式变速器2-2输出轴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相联接。”“实施例1按时段去自动调节球磨机4转速,使球磨效率最高并节能降耗。

还查明,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在原审审理中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中没有变速控制器,相对应的部件为变频器,但在本院二审的上诉状中,新华公司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12中含有变速控制器和减速器,变速控制器的主要功能是缩小启动时间,调速及记忆,以达到断电后保留记忆,而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并不包括变速控制器及减速器;新联发公司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2没有变速控制器,但多了一个机械式减速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院提供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法院根据一审审理期间专利权的状况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该变速器(2)输出端通过球磨机电机(3)与球磨机(4)滚筒转轴联结的方案、权利要求2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2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无效,根据二审出现的新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唐慧光、冠菱电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的相应技术特征已经被宣告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本案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缺乏权利基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新技公司、新华公司、新联发公司认为其没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唐慧光、佛山市冠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佛山市新技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8850元、6550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喻洁

代理审判员李泽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黄慧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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