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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9月20日 编辑:admin 有6924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自相矛盾的高法“拆释”

自相矛盾的高法“拆释”

北京律师  王 工

“拆释”即有关我国城镇拆迁事宜的司法解释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2005法释第9号和1996年法复第12号关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两件司法解释,何其自相矛盾乃尔!试问全国司法界和法律人特别是律师何去何从?
高法1996年致各高级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时谓:
一、公民、法人或组织对政府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裁决不服起诉的,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当事人发生争议或反悔,未经行政裁决,仅就补偿、安置等起诉的,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到2005年法复浙江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时,却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可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申请裁决。”
据《财经》报道:高法内部一种意见认为,从法理上,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机构没有权利拒绝裁判。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法规规定了前置程序,法院就不应直接受理。当这两种意见都有理由相持不下,2005年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讨论结果:“不予受理。”据知情者说:“主要是考虑到实践当中,很多拆迁人利用提起民事诉讼到达不正当目的。”这就是说,许多拆迁人为达到强拆目的起诉申请先予执行。高法的批复,实际上打击了拆迁人企图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强拆的意图,亦有助于将法院从舆论的焦点当中解放出来。
请允许愚见以为:这反映前者出于好意,后者出于私心。这实际上不利于中国法治。高法1996年12号批复是正确的,为什么不予坚持?江苏省2005年5月《通知》是严重错误的,而高法第1358次审委会的决定更不足为训。
既然未宣布或不宣布撤销1996年12号批复,就不容同时宣布2005年9号内容相悖的批复。如此“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实属罕见。纵然“想”堵死拆迁人1996年这条路,岂不同时将千千万万被拆迁人“想”依靠司法制约行政滥用权力的道路也堵死了?为什么国务院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点儿不尊重1996年的司法解释?为什么2005年的最高法院审委会却要迁就部门或集团利益的2001年“拆例”?
              
                                                       2007年4月26日于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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