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亚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一款外观设计专利将深圳市战音科技有限公司推向被告席。战音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音箱究竟是否同亚冠电子的小音箱构成近似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战音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同亚冠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遂作出(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认定战音公司侵权成立。战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战音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两审败诉的战音公司最终决定委托前海律师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前海律师经研究全案后认为,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在侵权认定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对本案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将不相似的两个产品认定为相似的产品。

接受代理后,前海律师通过庭审激辩,最终说服最高院确信被控侵权产品同涉案专利为不相近似的两个产品,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两级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同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近日,最高院将该再审改判的判决书全文公开,供广大社会公众学习、参考并用于引导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
全文阅读: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grmfy/ms/201501/t20150104_611434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