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山茶叶有限公司(红山公司)为打造自有品牌即文字商标“自然成”,于2010年11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该商标所拟注册的服务项目为: 1、咖啡饮料;2、茶;3、冰茶;4、茶饮料;5、茶叶代用品;6、蜂蜜;7、醋;8、调味酱油;9、豆浆;10、谷类制品。
2012年5月16日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红山公司拟注册的商标与陈炜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5704386号“品到自然成”商标、东莞市伟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第6166815号“自然工房;SNACK HOUSSE ;NATURAL”以及浙江绍兴东灵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自然”商标近似,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该商标部分驳回。
鉴于该商标对红山公司的意义重大,红山公司遂决定委托本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本所接受委托后,作出了如下分析:
1、“自然成”与“品到自然成”相比较,两者整体都无含义,“自然成”的首字为“自”,而“品到自然成”的首字为“品”,两者的首字读音和字形完全不相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犹如“迷尔派斯”和“舒尔派斯”的不同。该例子来自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判定为不同、不相近似的商标案例。
2、“品到自然成”商标不具有任何知名度、显著性较弱,因此被评商标与“品到自然成”商标并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此外,申请人认为:“自然成”与“自然工房”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理由如下:
两者的字形、含义明显不同。“自然成”整体无含义,而“自然工房”的核心部分为名词“工房”,“工房”的含义为加工厂房。“自然”作为定语来修饰“工房”,强调了该加工厂房不是一般普通的加工厂房,而是遵循自然环保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加工的加工厂房,可见两者的含义明显不同。所以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还有,申请人认为:“自然成”与“自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理由为:“自然成”无含义,而“自然”是有含义的,即“自然”用作名词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用作形容词指天然的,非人为的或不做作,不拘束,不呆板。 “自然”一般泛指自然界。显然二者不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汉字构成,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的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然成”与“自然”由于含义不同,因此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后,同意代理人的复审意见,将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代理人认为,目前商标局对商标相近似的判断过程并不会通过驳回通知书进行具体说明(商标局仅指出近似,而不给出近似的理由)。申请人委托专业的代理人进行深入分析和有力的辩驳还是非常重要的。
本案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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