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同德兴包装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182525.3,专利名称:“自动弯刀机”)。涉案专利在具有方便实用操作功能的同时兼具美观、大方等特点,广受市场欢迎。原告发现,被告TSD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大量制造、销售“TSD-850”型“全自动电脑弯刀机”产品,并在其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等网站上公开展示涉案产品,对其进行广泛地宣传和大面积地销售,数量巨大,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及合法权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前海律师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销毁相关成品及其模具。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结果:
经代理律师发表侵权指控意见后,深圳中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并判决如下:一、被告TSD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同德兴包装机械(深圳)有限公司ZL201230182525.3 号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和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二、被告TS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同德兴包装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 000 元。
案件回放:
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230182525.3 号的“自动弯刀机”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 年5 月18 日,并于2012 年11 月7 日取得授权,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在方便实用操作的同时兼具美观、大方等特点,富有美感,广受市场欢迎。原告发现,被告TSD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大量制造、销售“TSD-850”型“全自动电脑弯刀机”产品,并在其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等网站上公开展示涉案产品,对其进行广泛地宣传和大面积地销售,数量巨大,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销毁相关成品及其模具。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生产的产品,即本案的诉讼标的,在原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就已经生产了,不存在着“侵害”之说。(二)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完全不同。(三)被告的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早为公众所知。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230182525.3,名称为自动弯刀机,专利权人为原告,专利申请日2012 年5 月18 日,授权公告日2012 年11 月7 日,证明原告拥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2 、专利年费收据,证明原告涉案专利已缴纳年费,合法有效3 、(2012)深证字第153839 号公证书,公证的网址系www.???.com ,证明被告涉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4 、( 2012 )深证字第153840 号公证书,公证的网址系http : / /www.###.com / ,证明被告许诺销售涉案电脑弯刀机。5 、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合同,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氏被控侵权产品的收据和送货单,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7 、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8 、被告参加2013 年广州华南国际印刷展的照片,证明被告通过大型展览会进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9 、被告生产车间视频及参加广州华南国际印刷展视频,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10 、被告参加广州国际华南印刷展的宣传册及名片,证明被告通过大型展览会进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11 、专利侵权比对分析报告,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12 、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制造、销售侵权的事实。
被告对证据1-10 、证据12 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11 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深圳中院提交下列证据:1 、承揽合同。2 、送货单。3、对账单。4 、图纸。上述证据1-4 证明被告的自动弯刀机在原告申请专利前就已设计生产。5、深圳市锦创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告彩页。6、东莞市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彩页。7、东莞市沃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彩页。8 、上海亚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彩页。9 、嘉洛激光公司广告彩页、10 、东莞唯客自动化设备公司网页资料。上述证据5 -10 证明原告外观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
原告对证据1-10 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2 年5 月18 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自动弯刀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 年11 月7 日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 2301 82525.3 ,设计人为王伟,专利权人为原告。本外观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外形,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指控被告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方式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2012 年12 月14 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公证员杨健和该处工作人员贺媛媛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com ,进入相应网页,与(2012 )深证字第153839 号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十三页均为王伟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在公证书附件一第1 页公司简介中载明被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激光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该页及附件二第1 页、附件三第1 页、附件四第1 页中均有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全自动电脑弯刀机)图片,标注有“TESIDE TSD激光”及型号“TSD-850 ”。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公证员杨健和该处工作人员贺媛媛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com,进入相应网页,与( 2012 )深证字第153840 号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九页均为王伟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在公证书附件一第1 页公司简介中载明TSD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化的激光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该页及附件二第1 页、第2 页中均有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电脑全自动弯刀机)图片,其中附件二第1 页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旁还注明:最小起订1 台,供货总量1000 台,型号下TSD-850 ,价格每台人民币90000 元。被告在2013 年广州华南国际印刷展览会上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全自动电脑弯刀机、型号为TSD-850 ) ,在宣传册上有该款产品的图片及功能、技术参数的介绍。
原告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组成。从主视图和立体图看,整体分为中央操作平台和机柜两个部分。中央操作平台呈长条形,居中设置计算机显示器,显示器的两旁为附属装置。中央操作平台的左端是用面板固定托起的两个并列的圆形转盘;右端是成品接收槽(为双槽,槽四边有切角,槽呈八角形),接收槽下部有楔形支撑挡板。机柜呈左、中、右三隔间长方体形,计算机主机位于中间部分;机柜左上角设置有电源开关按钮,机柜右上角设置有控制按钮;机柜底部四角有四个带刹车的滑轮。从后视图看,机柜中上部有三横排平行的通风槽,其它部分与主视图基本相同。从左视图看,上部为计算机显示器侧面,计算机显示器下是用面板固定托起的两个并列的圆形转盘,下部机柜侧面为长方体,左下角有个通气阀装置。底部有两个带刹车的滑轮。从右视图看,中央操作平台的上部为计算机显示器及附属装置,机柜外侧为楔形支撑档板,底部有两个带刹车的滑轮,机柜左上角有一个控制按钮。从俯视图看,中央操作平台呈长条形,居中设置计算机显示器,显示器的两旁为附属装置。中央操作平台的左端是用面板固定托起的两个并列的八孔圆形转盘;右端是成品接收槽(为双槽,槽四边有切角,槽呈八角形)。
2013年3 月1 日,被告与案外人张某漫签订《 销售合同》 ,约定被告向张某漫销售一台型号为TSD-850 的全自动电脑弯刀机,价格为人民币80000 元。付款方式由张某漫首付定金人民币5000 元及确定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再分期支付。2013 年3 月4 日,被告开具给张某漫的收据(号码0352762 )载明:兹收到松岗张生TSD-850 弯刀机货款贰万伍仟元整(其中伍仟元为定金)。同日,被告将一台型号为下TSD-850的全自动电脑弯刀机交付张某漫。
庭审时,原告出示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确认原告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与照片一致。被控侵权产品正面机柜上标注有“TESIDE TSD激光”及型号“TSD-850 ” ,被告亦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从正面看,被控侵权产品整体分为中央操作平台和机柜两个部分。中央操作平台呈长条形,居中设置计算机显示器,显示器的两旁为附属装置。中央操作平台的左端是用钢条和活动式螺旋杆固定托起的两个并列的圆形转盘;右端是成品接收槽,接收槽下部有楔形支撑挡板。机柜呈左、中、右三隔间长方体形,计算机主机位于中间部分,左、中、右三隔间上均有两竖排平行的通风槽;机柜左上角设置有电源开关按钮,机柜右上角设置有控制按钮;机柜底部左右两端各有一个固定脚和一个滑轮。从后面看,机柜左、中、右三隔间上均有两竖排平行的通风槽,其它部分与主视图基本相同。从左面看,上部为计算机显示器侧面,计算机显示器下是用钢条和活动式螺旋杆固定托起的两个并列的圆形转盘,下部机柜侧面为长方体,左下角有个通气阀装置。机柜底部左右两端各有一个固定脚和一个滑轮。从右面看,中央操作平台的上部为计算机显示器及附属装置,机柜外侧为楔形支撑档板,机柜下部有三竖排平行的通风槽,机柜底部左右两端各有一个固定脚和一个滑轮。从俯视看,中央操作平台呈长条形,居中设置计算机显示器,显示器的两旁为附属装置。中央操作平台的左端是用钢条和活动式螺旋杆固定托起的两个并列的六孔圆形转盘;右端是成品接收槽(为单槽,槽正面外侧的槽边向内弯折,槽呈五角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