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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9月20日 编辑:admin 有3064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专利侵权纠纷案]黄卫东与湛江市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黄卫东
被告:湛江市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黄卫东(以下简称为:原告)于1998年12月11日取得专利号为97224826.9的“双囊三腔前列腺灌注引流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为:本专利),本专利至今在保护期内。原告委托湛江市博大橡胶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博大公司)实施本专利。原告发现与博大公司同属一地的被告湛江市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将被告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于2005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原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原告提供了专利证书、年费收据、专利公告、与博大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被告的产品价格表、销售发票、送货单、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等相关证据。被告提供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四个对比文件等证据。
 
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人认为:
   1、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的结构特征有显著区别,它们是:(1)被控侵权产品的尿道球部气囊管腔和膀胱劲部气囊管腔的尾端出口处有橡胶塞,而本专利是单向阀。(2)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气囊这一特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才充气形成),而根据本专利的附图本专利有两突起的气囊,两者在结构上显著不同。
   2、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技术为已有技术,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代理人认为:
   1、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的结构特征一致。(1)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除“尿道球部气囊管腔和膀胱劲部气囊管腔的尾端出口处有橡胶塞”,其表述与本专利的“单向阀”不同外,其余结构特征完全一致。单向阀与橡胶塞两者在目的、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橡胶塞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的单向阀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特征。(2)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本专利的的说明书及附图所描述的两气囊仅是对其产品在使用状态下的描述,非工作状态下也没有气囊这一特征。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的结构特征并无区别。
   2、将被告产品与被告提供的对比文件和本专利进行比对发现,被告产品没有对比文件一、二和四的“其具有排尿管、排尿管的开口位于导管的前端”这一技术特征,被告产品也没有对比文件三的“其具有排尿管、排尿管的开口位于导管的前端,且注药管尾端开口有一盖帽”的技术特征。而本专利也是无上述四对比文件的相应技术特征。因此,被告产品更接近于本专利,被告使用已有技术的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
   (一)被告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驳回原告黄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专利侵权判断中“等同原则”的运用。
    专利侵权判断中“等同原则”指,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就应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侵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橡胶塞就是由于与本专利的单向阀在目的、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被法院根据等同原则而认为两者是等同的。
   2、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明确时,应当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在判断气囊这一特征时,说明书的解释作用就显得举足轻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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