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发表日期:2012年9月8日 编辑:admin 有657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专利确权无效案]深圳市时代超声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确权维持案

案件提要:

深圳市时代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超声公司)于200933申请了名称为:“真空干燥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135353.7,该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1230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通过该专利权的保护,时代超声公司在中国的超级电容器的生产、制造设备领域取得了独占、领先的低位,公司发展势头突飞猛进!

为突破时代超声公司专利权的束缚和限制,福群精密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福群公司)、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分别于2011年的111718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时代超声公司的“真空干燥炉”专利无效。

为评估上述专利的稳定性,时代超声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估,并请求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上述专利的稳定性比较差,尤其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评估原告专利稳定性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原告诉讼维权、通过专利打击竞争对手时对原告(专利权人)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面对目前竞争对手联合夹击的困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估报告对时代超声公司的不利陈述,另考虑到本专利有效性与否对公司发展的重要影响,时代超声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和多方比较后最终决定委托惠邦律师孙大勇先生等出庭抗辩,以求维持住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代理结果:

惠邦律师孙大勇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福群公司与腾达公司的无效请求意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孙律师认为,时代超声公司上述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一个,即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1能否维持有效,对整个专利保护范围以及有效性的确定均具有非常重要而关键的意义。就权利要求1而言,孙律师认为福群公司、腾达公司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当依法维持有效。


经惠邦律师出庭抗辩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采纳了惠邦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201288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权利要求1有效,并在权利要求1等的基础上,维持时代超声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案件回放:

目前在超级电容器中最为广泛应用的电极材料是活性炭材料,活性炭电极材料是影响超级电容器性能和生产成本的关键因素。但活性炭材料比较容易被氧化,造成超级电容器的内阻变大,高频特性变差。

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为解决上述活性炭电极材料容易被氧化的问题,部分制造商在单一工序中采用了真空干燥炉,但由于超级电容器需要通过多个工序完成,因此在多个制备工序以及从一道工序转移到下一道工序的过程中,正在制备的超级电容器在真空干燥后又将暴露在大气环境中,水、气、杂质再次进入超级电容内。超级电容内如果含有空气(氧气)、水份或其它杂质,则超级电容的等效内阻增大、功率密度和能量密度减小,同时漏电流、温度特性、频率特性、耐久性等等,就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变化。在701500小时的老化实验中,经常出现超级电容温度升高、膨胀,爆裂的实验结果。在高温连续使用条件下,超级电容电池可能出现高温、充电不足、爆裂的现象,甚至出现短路燃烧的现象。

此外,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传统真空干燥炉的主要特征是单一工序、手动开门、手动搬进搬出,除了造成超级电容器在真空干燥后将暴露在大气环境中,容易被水、气、杂质侵害的缺陷外,其制备效率亦极为低下。

业内专家预测,目前中国市场的年需求量可达2150万只,约1.2亿瓦时,且每年都在以约50%的速度增长;整个亚太地区的年需求量超过9000万只,约5.4亿瓦时,增长速度约为90%;全球的年需求量约为2亿只,约12亿瓦时,增长速度约为160%

目前国内能规模生产的厂家较少,国内年供应量不到500万只,这样的生产规模远远无法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因此,我国目前的超级电容生产现状无法满足国内急剧扩张的需求,更不用说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正是在上述的技术背景下,时代超声公司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真空干燥炉”专利技术终于横空出世。

一、关于深圳市时代超声设备有限公司“真空干燥炉”权利要求书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0920135353.7, 申请日为2009 3 3 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时代超声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一种真空干燥炉,包括密闭箱体、有轨滑车、设于所述密闭箱体内并驱动所述有轨滑车移动的自动导轨、用于将所述密闭箱体抽真空的真空泵组、用于为所述密闭箱体加热的加热系统以及控制单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两个开口的连接箱,其中所述连接箱的第开口密封连接到所述密闭箱体,所述密闭箱体与连接箱之间设有自动真空门及在所述自动真空门开启时容纳该自动真空门的罩体,所述自动真空门及自动轨道的驱动部分与控制单元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导轨包括分别通过密封组件连接到密闭箱体的两侧壁上的主动轴及从动轴、位于主动轴和从动轴上的链轮和第一齿轮,所述传动轴由设于链轮上的链条驱动,所述有轨滑车上设有啮合到所述第一齿轮的第一齿条,所述第一电动机的控制信号输入端连接到控制单元。

3、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通到所述密闭箱体内部的第一氮气输入管以及连通到所述连接箱内部的第二氮气输入管。

4、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箱的开口处设有环绕该开口的边缘的燕尾槽,所述燕尾槽内设有顶端露出该燕尾槽的密封胶条。

5、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箱包括相连的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其中该连接箱的第二部分连接到密闭箱体且该第二部分的尺寸大于第一部分及密闭箱体的尺寸,所述真空自动门位于连接箱的第二部分内。

6、根据权利要求5 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罩体位于所述连接箱的第二部分的上方,并与第二部分连通。

7、根据权利要求5 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真空门包括第二电动机、啮合到所述电动机输出轴的第二齿轮、啮合到所述第二齿轮的第二齿条以及由所述第二齿条带动的门板,所述第二电动机的控制信号输入端连接到所述控制单元。

8、根据权利要求6 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板与齿条之间通过连杆连接,所述连杆的两端分别活动连接到门板和齿条。

9、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泵组包括真空泵以及通过管理连接到密闭箱体的罗茨泵,所述真空泵与罗茨泵之间设有干冰过滤器和油气过滤器。

10、根据权利要求1-9 中任一项所述的真空干燥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系统包括发热板及发热控制部分,所述发热板覆盖于所述密闭箱体外壁上,所述发热控制部分连接到所述控制单元。


福群精密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福群精密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 1117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l-10 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1 和对比文件2 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真空干燥》 2004 年出版,第7889 页复印件,共12 页;

对比文件2 :授权公告号为CN2814293Y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 9 6 日,共5 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① 权利要求1-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 条第2 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10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10 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以对比文件1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 9 10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 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2 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8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 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 11 17 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112 16 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对比文件3 和对比文件4 ,又于2011 12 19 日再次提交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对比文件5 ,对比文件3-5 如下:

对比文件3 :授权公告号为CN2725809Y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914,共5 页;

对比文件4 :公开号为CNl01314118A 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 12 3 日,共13 页;

对比文件5 :公开号为DE4236299A1 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4 5 5 日,共8 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① 权利要求1-2 4-10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 条第2 款的规定。② 权利要求1-2 4-10 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1 款的规定③ 权利要求1-2 4-10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的规定。④ 权利要求1-79-10 不具有创造胜,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以对比文件3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3 和对比文件4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 9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4 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 2 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 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 公开:以及权利要求l 相对于对比文件3-5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2 1 4 日将第一请求人于2011 12 16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对比文件3 4 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 11 17 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 1 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10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 条第2 款、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 -10 相对于对比文件1 2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两份附件:

附件1 : 2011 12 24 日签订的“‘真空干燥炉’(专利号为ZL200920135353.7 )市场价值的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相关专家介绍与资质证明,复印件,共10 页;

附件2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119 22 日出具的、证书编号为115017847 的校准证书,客户名称与制造单位为“深圳市时代超声设备有限公司”,计量器具名称为“全自动真空干燥炉(温度)" ,型号视格为TE -ZGL ,复印件,共4 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2 1 1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 1 6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 2 转送给第一请求人,要求第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12 1 17 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以及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对比文件6 ) ,供合议组参考。

本案合议组于2012 1 19 日将第一请求人于2011 12 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对比文件5 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 l 4 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 2 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10 相对于对比文件3 4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各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 1 19 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 3 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 第一请求人于2011 12 19 日提交的对比文件5 以及补充的无效理由超过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不应被考虑;② 权利要求1-2 4-10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 条第2 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1 款以及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的规定,权利要求l 相对于对比文件3-5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如于2012 3 2 日将第一请求人于2012 1 17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 2 10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意见。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双方均未答复。

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111 18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 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1 和对比文件2 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 ' :授权公告号为cN2725809Y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 9 14 日,共5 页(与第5wlo2687 号无效宣告请求中的对比文件3 相同);

对比文件2 '  :授权公告号为CNl01314118B 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 4 6 口,共11 页(为第5W102687 号无效宣告请求中对比文件4 的授权公告文本)。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 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以对比文件1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2 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 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7 9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 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 公开,权利要求10 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 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 11 18 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木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11 12 15 日提交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针对本专利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ll4554 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9 页。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 11 18 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 12 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 相对于对比文件1 2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险,同时提交了与第5Wl02687 号无效宣告请求中的附件1 和附件2 相同的附件1 和附件2

本案合议组于2012 1 4 日将第二请求人于2011 12 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检索报告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2 1 16 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 12 30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 和附件2 转送给第二请求人,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本案合议组于2012 116 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第二请求人于2012 2 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0 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 ' 和附件2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请求人无效理由的最终确定

口头审理时,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

1、权利要求1-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79 10 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证据组合方式为:以对比文件3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7 9 10 相对于对比文件3 和对比文件4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 相对于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2 和对比文件4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放弃其他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10 相对于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无效理由。

合议组对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后认为本案事实己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和《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 7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简称专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 、关于证据

对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 7 ,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后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4 7 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 3 分别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 7 相同,对比文件2 为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 的授权公告文木,鉴于专利权人之前己获得对比文件4 ,且认可二者内容相同,而该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己经由对比文件4 所公开,因此,对比文件2 形式上的瑕疵尚不足以影响到将其内容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本案中,合议组使用对比文件4 代替对比文件2

3 、关于无效理由

第一请求人当庭确定的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l-10 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l 款的规定,但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乃至该请求日起一个月内,第一请求人两次补充意见均未提及权利要求3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1 款规定的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 条的规定,合议组对该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4 、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 条第2 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已经包括了能够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上位特征,该上位特征有多种具体的实施方式,那么,其中的某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不能被认为是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超级电容器制备过程中电极容易氧化的问题,提供一种可防止器件氧化的真空干燥炉。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设置了各种能够保持电容器件与外界隔绝的结构,从而保证器件从一道工序转移到下一道工序始终与外界隔绝,例如:“还包括连通到所述密闭箱体内部的第一氮气输入管以及连通到所述连接箱内部的第二氮气输入管”;以及“所述连接箱的开口处设有环绕该开口的边缘的燕尾槽,所述燕尾槽内设有顶端露出该燕尾槽的密封胶条”,上述第一、第二氮气输入管以及保持连接箱体与“其他设备”之间密闭连接的部件是必不可少的,缺少上述特征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 -10 都缺少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明确记载了“采用传统电容的制造工艺,在制备的各个环节中,例如制电极、裁片、组装、注液、活化等、导致活性炭材料被氧化。虽然有部分制造商在单一工序中采用了真空干燥炉,但在多个制备工序以及在从一道工序转移到下一道工序的过程中,仍然在大气环境中进行,氧气和水份的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地制约了超级电容器实现高能量、高功率密度”, 并且明确记载了本专利的有益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 页第4 段)“不仅降低了干燥过程中的超级电容的含氧量和含水量,并且能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自动完成与上/下道工序的衔接”由此可见,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超级电容的制造过程中,各个工序以及上下工序衔接过程中的防氧化问题。其次,权利要求1 中已经限定了“还包括具有两个开口的连接箱,其中所述第一连接箱的第一开口密封连接到所述密闭箱体”,考虑到本专利需要实现各个工序之间的密封,因此当在电容器制造过程中使用本专利的真空干燥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将连接箱的另一开口密封连接到其他工序所用设备上,连接箱与其他设备密封连接是解决本实用新型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这一特征己经暗含在权利要求1 中,否则真空干燥炉也不能称之为真空干燥炉。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密封连接手段有多种,而在“所述连接箱的开口处设有环绕该开口的边缘的燕尾槽,所述燕尾槽内设有顶端露出该燕尾槽的密封胶条”仅是实现密封连接的一种具体手段,并非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再次,权利要求工中限定了“用于将所述密闭箱体抽真空的真空泵组”,以及“所述第一连接箱的第一开口密封连接到所述密闭箱体”,即真空泵组可以将密闭箱体以及与其密封连接的连接箱抽成真空,通过维持一定的真空度提供电容器元件在制造工序以及工序衔接过程中的低氧气、低水分的环境,从而能够实现本专利的防氧化,而“第一氮气输入管”和“第二氮气输入管”只是用惰性气体填充工作环境,提供了一种维持低氧气、低水分环境的更优选方式,并非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 、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1 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特征,但没有限定所增加的技术特征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地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及其保护范围,则该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

第一请求人认为:① 权利要求1 中连接箱12 既没有设置第一氮气输入管,也没有与真空泵组连接,无法保证从一道工序到下一道工序过程中与大气隔绝。② 由于权利要求1 缺少以上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怎样实现从一道工序到下一道工序过程中与大气隔绝,所以权利要求1 不清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 的从属权利要求2 4-10 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 中明确记载了“用于将所述密闭箱体抽真空的真空泵组”, 以及“所述第一连接箱的第一开口密封连接到所述密闭箱体”,即连接箱通过密闭箱体与真空泵组连接,可以在连接箱中产生与大气隔绝的环境;其次参见以上对必要技术特征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l 并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也不存在由此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即,第一请求人基于上述观点主张权利要求1-2 4-10 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

6 、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认为:① 权利要求1 中限定的“自动导轨”和“真空泵组”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定义,而说明书第2 页第4 段和说明书第3 页第2 段分别记载了具有特定结构的“自动导轨”和“真空泵组”,本专利正是采用了具有该种特定结构的“自动导轨”和“真空泵组”,才能够达到说明书所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② 权利要求1 中没有限定氮气管,导致其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由此,权利要求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 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 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的“自动导轨”限定了导轨具有自动控制功能,而“真牢泵组”限定了其能实现抽真空的功能,虽然说明书中只记载了一种实现上述功能的方式,但自动控制和抽真空技术己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具有多种实现方式,且第一请求人也没有提出充足的理由或者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实现自动控制或抽真空的功能,由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第一项理由不能成立。② 权利要求1 中虽然没有限定氮气管,但是限定了连接箱12 通过密闭箱体和真空泵组连接,这一特征可以实现在连接箱12 中保持真空环境的效果,至于通入氮气则是用惰性气体填充工作环境,是本专利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在没有理由怀疑除该优选实施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隋况下,依此怀疑权利要求1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同样,以上两个理由也不足以使从属权利要求2- 10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l 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均主张用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l ' )、对比文件4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1 的创造性。第一和第二请求人认为,面对在干燥过程中各工序间转移易于氧化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在两道工序的衔接中,将被干燥的物品与氧气隔离,保持真空环境,为此有动机在真空处理领域中寻找解决办法。对比文件4 中真空箱具有3 个真空室(1 ) ,其中中间的真空室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上、下两道工序的连接箱,由此对比文件4 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启示,在过渡环节需要真空环境时,可以将1 个能连接到真空干燥炉的能保持真空的箱体连接到真空干燥炉,结合对比文件4 将对比文件3 中的干燥炉的形式加以改造,设置一个具有两个开口的连接箱,将连接箱的第一开口连接到干燥炉上另外,为了避免物料与空气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就可以将轨道设置成自动形式,并将自动真空门及自动导轨的驱动部分与控制单元连接起来。

经核查,权利要求1 保护一种真空干燥炉,其包括密闭箱体、有轨滑车、设于所述密闭箱体内并驱动所述有轨滑车移动的自动导轨、用于将所述密闭箱体抽真空的真空泵组、用于为所述密闭箱体加热的加热系统以及控制单元、具有两个开口的连接箱,其中所述连接箱的第一开口密封连接到所述密闭箱体,所述密闭箱体与连接箱之间设有自动真空门及在所述自动真空门开启时容纳该自动真空门的罩体,所述自动真空门及自动轨道的驱动部分与控制单元连接。

对比文件3 公开了一种真空蓄电池极板干燥炉,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 页倒数第1-2 段):一种真空蓄电池极板干燥炉,安装有圆筒式真空罐(5 ) ,真空罐两头各装有门(2 ) ,门上配有压紧装置(1 )、门链(3 )及门拉手(4 )。在真空罐一侧设有控制系统(6 )、冷凝罐(9 ) ,以及与冷凝罐配套的真空管道(s )、放水阀(11 )、真空阀(12 )、循环冷却水泵(13 )、真空泵(14 )。沿圆筒式真空罐内壁设有电热管(17 ) ,在真空罐的下半部分设置有料车(18 )及料车轨道(19)。

对比文件4 公开了一种高性能多用途真空箱,用于对产品进行真空密封、抽出产品产生的气体或气泡(参见说明书第1 页第68 行,第3 页第1618 行,第3 页第28 行第4 页第l 行,第4 页第24 -25 行,权利要求1 ,附图1 动,其包括真空室、升降门、振动传送带和PLC 控制器,3 室箱体由4 道能自动密封的升降门( 2 )把真空室分成3 个真空室(1 )。升降门(2 )与盘轮(3 )相联,箱外减速机(4 )与箱体外盘轮(15 ) 相联,各个真空室(1 )内底部装有独立的输送带〔 n )与箱体外无极减速机(4 )相连,减速机(4 )、减速机(13 )都与PLC控制器相连。3 室真空箱的工作原理是把要抽真空的产品分成3 个真空时段,分别在各个真空室里完成,一个时段完成后产品进入下一个真空室完成下一个时段的真空。3 个室分开再加上两个升降门就可成为3 个单室真空箱。产品的输送都由无节减速机13 带动输送带11 完成。

对比文件3 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圆筒式真空罐(5 )相当于本专利的“密闭箱体”,控制系统(6 )公开了本专利的“控制单元”,冷凝罐(9 )、以及与冷凝罐配套的真空管道(8 )、放水阀(11 )、真空阀(12 )、循环冷却水泵(13 )以及真空泵(14 )相当于本专利的“用于将所述密闭箱体抽真空的真空泵组,' , 电热管(17 )相当于本专利的“用于为所述密闭箱体加热的加热系统”,料车(18 )及料车轨道(19 )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有轨滑车”以及“自动导轨”。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3 的区别在于:① 权利要求l 还包括具有两个开口的连接箱,其中所述连接箱的第一开口密封连接到所述密封箱体;② 权利要求1 的密封箱体与连接箱之间设有自动真空门以及在所述自动真空门开启时容纳自动真空门的罩体,所述自动真空门与控制单元连接;③ 权利要求l 中的导轨为自动导轨,所述自动导轨的驱动部分与控制单元连接。基于如上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一种可以实现与上下工序间密封的真空干燥炉而更好地防止器件氧化,该技术问题是通过:在密封箱体与其他部件之间密封连接的连接箱、隔离各个工序的真空门、以及实现物料的自动运输的自动导轨来实现的。判断权利要求1 是否具备创造性,关键在于:第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 能否意识到需要对与干燥炉连接的上下工序间进行密封连接:第二,对比文件4 是否给出了利用连接箱对各工序设备进行密封连接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3 涉及一种对真空蓄电池极板进行干燥的干燥炉,其发明人发现,在烘干过程中,现有技术的干燥炉容易因时间民、极板氧化而影响极板的质量,于是提供了一种真空干燥炉,用于有效地克服蓄电池极板在干燥过程中表面被氧化的现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 是建立在发现烘干过程中存在极板氧化现象的基础上的,其并未意识到极板在其他工序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也正是对比文件3 中为什么在真空罐两头装有压紧装置,装有门链和门把手的原因。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意识到,对于电容器件的干燥来说,上下工序之间的密封连接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首先,对比文件4 涉及用真空门将一个真空箱分隔为名个单独的节段或部件,以实现操作条件的单独控制,其技术方案只涉及单个设备,并未涉及单个设备之间的密封连接。其次,结合对比文件4 记载的“真空箱,是一个长箱体由4 道能自动密封的升降门2 分成3 个真空室1 " (参见说明书第3 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 段)以及图1 可知,其3 个真空室分别是一个真空箱的三个部分,其中第2 个真空室只是箱体的一部分并非如本专利的连接箱那样,是一个独立的元件,因此,对比文件4 中真空室2 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连接箱不同。再次,对比文件组中,第2 个真空室是对产品进行抽真空处理的主体设备,而本专利权利要求l 中,连接箱仅用作与密闭箱体形成密封连接的连接部件,二者的作用并不相同。因此,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对第2 个真空室的结构进行改造,将其作为两个设备之间的密封连接部件,没有给出可以采用连接部件对上下工序的工艺设备进行密封连接,从而保证物品在不同工序之间转移时处于惰险环境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第一和第二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1 ' )、对比文件4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论述略……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依法审查,宣告时代超声公司的“真空干燥炉”专利权利要求1维持有效,名称为:“真空干燥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135353.7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权利要求1等的基础上维持有效。至此,本专利维持案在惠邦律师的代理下,终于旗开得胜,完美收官。

 

                                本案代理人:惠邦律师 孙大勇 马戎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