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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年7月11日 编辑:admin 有8414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指控他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胜诉案

案件提要:

2 0 1 155日,许某飞被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杨梅红公司)聘用,在杨梅红公司少年宫基地担任副教一职。2 0 1 175日,许某飞利用移动硬盘,偷偷拷贝杨梅红公司少年宫基地电脑中的商业机密文件。案发后,杨梅红公司展开调查,许某飞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败露。因许某飞已自行离开公司,其很可能备份和携带走了杨梅红公司大量商业秘密。杨梅红公司上述重要文件一旦流向市场,将严重危害杨梅红公司的市场拓展,给杨梅红公司带来无法估计的重大损失。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杨梅红公司遂将许某飞推上审判席,指控其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代理结果:

受杨梅红公司的委托,惠邦律师代表杨梅红公司对该公司离职员工许某飞提出商业秘密侵权的指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杨梅红公司指控许某飞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实成立,许某飞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向杨梅红公司进行赔偿。

案件回放:

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少儿美术培训连锁机构,在深圳市以及天津市、苏州市等地均开设多家连锁少儿美术培训机构。杨梅红公司通过多年经营和研发,形成了成熟的教材和相关运营管理文件,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2 0 1 155日,许某飞被杨梅红公司聘用,在杨梅红公司少年宫基地任副教一职,有使用班级电脑的权限。

    2 0 1 175日,许某飞利用移动硬盘,偷偷从班级电脑中拷贝杨梅红公司核心商业机密的文件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行为暴露,被该班两位老师及该基地负责人得知。在调查过程中,杨梅红公司在许某飞宿舍发现其使用的电脑、DV、相机等作案工具。而上述电子设备中储存了杨梅红公司大量各专业的教学课例、学生优秀作品、学生资料、公司管理文件、活动、装修视频等资料,总容量达500GB,几乎包含了杨梅红公司成立六年来最核心、最有价值的资料。

    杨梅红公司与许某飞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不得盗窃公司商业秘密,否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许某飞在入职杨梅红公司处之前曾从事美术培训行业,盗窃行为被发现时,才刚入职杨梅红公司处两个月。而在这两个月内,许某飞涉嫌利用一切时间、手段(包括窃取别班钥匙、从别班电脑中拷贝资料)收集、窃取杨梅红公司的重要资料。在杨梅红公司调查过程中,许某飞不仅书面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还企图通过给知情者封口费来私了此事。事发后不久,许某飞提出离职申请。从许某飞入职、窃取、离职这一系列行为来看,杨梅红公司有足够理由认为这是一宗有预谋的商业间谍案和侵害商业秘密案。

   


许某飞拷贝的课例、作品以及学生资料是杨梅红公司六年的积累,是杨梅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珍贵无比的无形资产和商业秘密。任何人掌握这些资料后,都可以轻而易举开设同样的美术培训机构。据杨梅红公司初步估算,许某飞窃取的资料价值约100-300万元。

目前,许某飞已自行离开公司,很可能备份和携带走了杨梅红公司大量商业秘密。杨梅红公司上述重要文件一旦流向市场,将严重危害杨梅红公司的市场拓展,给杨梅红公司带来无法预计的重大损失。

    据此,杨梅红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许某飞停止侵犯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并销毁所有通过不正当途径存储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存储工具(包括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DV等);二、许某飞赔偿杨梅红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三、许某飞承担诉讼费用。许某飞提出管辖异议后,杨梅红公司在接受本院调查时明确其诉讼请求为:一、许某飞立即停止侵害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删除存储在其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摄像机、相机等电子设备上的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并不得扩散、转存储及使用;二、许某飞赔偿杨梅红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杨梅红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 0 0 553 1日,营业期限至2 0 1 553 1日,注册资本4 0 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兴办实业、文化产品、动漫产品制作、文化艺术培训、艺术活动策划等。

   

2 0 1 155日,杨梅红公司和许某飞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56日至2 0 1455日,试用期6个月,为20~156日至115日;许某飞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教师;如许某飞已经或者可能接触和掌握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许某飞负有对上述事项进行保密义务,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招生计划、学生名单、家长联系方式、学生人数、人事安排、管理制度、各种活动的策划方案、平面设计方案及图稿、空间设计方案及图稿、制造方法、网络密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价格、报价标准、客户资料、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经济指标、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资产保证、经营战略、投资规划、投资项目、销售合同、协议契约等;许某飞离职时,应主动将所掌握的涉及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书面或电子文档)交给主管上级;许某飞在合同期限内和离职后两年当然的负有对上述事项进行保密的义务;杨梅红公司在支付许某飞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未经杨梅红公司同意,许某飞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杨梅红公司同类的行业;许某飞的送达地址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光华路某栋5单元;许某飞在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侵犯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许某飞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盗窃、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支付杨梅红公司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杨梅红公司损失。

    杨梅红公司提交的2 0 1 156月薪酬福利单载明许某飞每月工中的保密工资分别为1 0 **元和l 2 **元。

    2 0 1 1782 13 5分,许某飞向杨梅红公司出具保证书,内容为:  “本人许某飞于2 0 1 175日(星期二)在少年宫休息时,进入少年宫美术基地,拷贝了电脑中关于大量学生优秀作品,教师课例等相关图片资料希望用以自我学习,后被基地领导唐明、D I Y班主教温明,助教张瑗发现,他们警告我这样的行为涉及到影响公司保密条例,唐明老师没收了我用于存储基地重要资料的移动硬盘。我郑重承诺此重要资料没有外流,没有备份,没有受人指使,若违备(注:应为违背)此诺言,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2 0 1172 5日,杨梅红公司以许某飞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许某飞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杨梅红公司明确,1、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其提交的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分析表中所列的招生计划、学生名单、学生人数、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各种活动的策划方案、平面设计方案及图稿、经营状况等,上述信息均未对外公开,在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为商业秘密,存储上述信息的电脑仅对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开放且该电脑设有访问密码;2、该商业秘密的载体为光盘;3、其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与许某飞签订保密条款、在电脑中设置访问密码、在会议以及培训活动中强调相关的信息为商业秘密;4、杨梅红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内容没有公开,相关内容由杨梅红公司及代表公司意志的员工独创完成;5、许某飞私自用移动硬盘从杨梅红公司设有密码的电脑中盗窃了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杨梅红公司的证据目前不能证明许某飞有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保证书、工资单、移动硬盘、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私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本案中,杨梅红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为招生计划、学生名单、学生人数、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各种活动的策划方案、平面设计方案及图稿、经营状况等。

    杨梅红公司作为从事文化艺术培训的机构,上述招生计划、学生名单、学生人数、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各种活动的策划方案、平面设计方案及图稿、经营状况等系能为杨梅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杨梅红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杨梅红公司称上述信息均末公开,许某飞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杨梅红公司通过自己的经营努力形成的上述特定化的经营信息,并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知悉,从其他公开渠道亦不易获得,具有商业秘密特有的秘密性。上述经营信息的价值性体现在其所伴随的经营机会、经营渠道及经营利润的增加,能够直接在经营业务中获得时间优势、提供竞争能力,具有商业秘密特有的实用性。杨梅红公司与许某飞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许某飞负有相应保密义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因此,杨梅红公司主张的上述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许某飞出具的保证书和杨梅红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许某飞以盗窃方式获取了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许某飞的行为侵犯了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许某飞应立即停止侵权,在杨梅红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存续期间,许某飞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经营信息,并应依法向杨梅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杨梅红公司指控许某飞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实成立,许某飞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向杨梅红公司进行赔偿。

 

               

 

                             代理律师: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马戎

 

 

律师评论:

众所周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的败诉率是相当高的,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许多企业没有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做出过明确界定,致使在法庭上法官也无法认定这就是商业秘密,而输掉了本来可以取胜的官司。

 二、 多数企业在证明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时,由于平时缺乏证据意识,造成举证不能,致使法官也不能认定该侵权行为的存在。

 三、还有很多企业忽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签订或虽然签订了约定条款,但属于泛泛而谈,无法实际操作或企业根本就不履行该约定条款,出现争议一旦发生,却无据可依的情况。

而在本案中,杨梅红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即惠邦律师对其劳动合同进行了整合、设计,不仅详细约定了商业秘密的具体涵盖范围例如明确约定: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招生计划、学生名单、家长联系方式、学生人数、人事安排、管理制度、各种活动的策划方案、平面设计方案及图稿、空间设计方案及图稿、制造方法、网络密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价格、报价标准、客户资料、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经济指标、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资产保证、经营战略、投资规划、投资项目、销售合同、协议契约等。此外还通过签订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发放保密费、电脑设置访问密码以及组织商业秘密内容培训等具体的形式向广大员工宣示公司的商业秘密,这都属于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范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本案许某飞窃取了杨梅红公司大量的数据信息,总容量达500GB。在这么多纷繁复杂的信息里,哪些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从而可以成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就成为司法判断的关键问题。为此,惠邦律师不惜花费巨大的精力,对杨梅红公司提供的巨量信息进行分析、鉴别和归类,整理出了《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分析表》。《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分析表》结合具体的被窃信息内容,整理出了“招生计划”、“ 学生名单、学生人数、客户资料”、“ 管理制度”、“ 各种活动的策划方案”、“ 平面、空间设计方案及图稿”、“ 经营状况”共六大块内容,该六块内容同杨梅红公司与许某飞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条款遥相呼应。在《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分析表》中,惠邦律师分析了上述六大块内容所包含的具体信息内容并指明这些信息内容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关于许某飞侵犯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惠邦律师将杨梅红公司现场查扣的移动硬盘中的信息内容与杨梅红公司电脑中的信息内容进行对应,二者完全一致。结合许某飞亲笔出具的保证书以及杨梅红公司参与现场调查人员的证人证言、调查时许某飞等的现场录音,完全可以得出许某飞实际实施了侵犯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综上,许某飞明知杨梅红公司对其经营信息设置了保密屏障,仍然要一意孤行,触碰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侵犯的高压线,理应受到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许某飞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入职的第一课竟然是受到商业秘密侵权指控,并受到法律惩戒,其教训是深刻的,现在毕业生入职季即将来临,新入职的员工当引以为戒。

 

评论人: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文中插图均来源于: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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