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标签:知识产权谋略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智赢》第二篇第三章第八节
齐国大将田忌好赛马,有一次他和齐威王约定要进行一场比赛。他们把各自的马分成上、中、下三等,比赛时则上马对上马,中马对中马,下马对下马。由于齐威王每个等级的马都比田忌的马强出一些,所以比赛了几次,田忌都失败了。
田忌觉得很扫兴,在比赛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就垂头丧气的准备离开赛马场。就在这时,他的好朋友孙膑过来啦。孙膑招呼田忌过来,说:“刚才赛马,威王的马比你的马快不了多少啊。”田忌瞪了他一眼说:“别挖苦我啦!”孙膑说:“我不是挖苦你,我是想告诉你,我有办法准能让你赢了他。” 田忌疑惑的问:“你是说另换马匹过来?”孙膑摇摇头说:“无须更换任何马匹!”田忌沮丧的说:“那还不是照样得输!”孙膑信心满满的说:“你就按照我的要求安排吧。”
齐威王大败田忌,正在得意洋洋的夸耀自己马匹的时候,看见孙膑陪着田忌迎面走来,便站起来嘲笑说:“怎么,莫非你还不服气?”
田忌说:“当然不服气,咱们要再赛一次!”说完就把一大堆银钱倒在桌子上作为赌注。齐威王看了暗笑,并吩咐手下把前几次赢得的银钱全部抬来,另外又加了一千两黄金一起作为本次赛马的赌注。齐威王轻蔑的说:“不服,那就开始吧!”
锣响之后,比赛开始了。孙膑先以下等马对齐威王的上等马,第一局输了。齐威王站起来讽刺孙膑说:“想不到大名鼎鼎的孙膑先生,想出的竟是这样拙劣的办法!” 孙膑没有理他。接着进行第二场比赛。孙膑拿上等马对齐威王的中等马,获胜了一局。齐威王开始有点心慌啦。第三局比赛,孙膑拿中等马对齐威王的下等马,又战胜了一局。此时,齐威王目瞪口呆了。比赛的结果是三局两胜,当然是田忌胜出!
这个故事相信大家很多人都知道,由于调换一下比赛的出场顺序,就得到转败为胜的结果。这个故事通常要向大家揭示的道理是:要学会利用自己的长处去对付对手的短处,从而在比赛中获胜。其实,这个故事还揭示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就是:要学会制定规则、利用规则。田忌和齐威王赛马之初,二者把各自的马分成上、中、下三等,比赛时则上马对上马,中马对中马,下马对下马。这里“马匹分级,按级对垒”是不是赛马的规则就决定了二者的比赛结果。很显然,若这是比赛的规则,田忌将下马当做上马来用便违反了比赛诚信原则,田忌的做法即属于作弊,比赛结果应属无效。若这不是赛马的规则,田忌的做法即无可厚非。由此可见,在双方实力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的游戏规则决定了不同的比赛结果。田忌打破了其跟齐威王之间想当然的比赛规则即“马匹分级,按级对垒”,而是通过比赛的事实本身将其明确为仅有一条规则即“三局比赛,两局以上(包括两局)胜出即为赢”,从而最终赢得了比赛。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与竞争对手的技术对垒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游戏规则。其中大家要遵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游戏规则就是:要遵守各种各样的技术规则即技术标准。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在某一领域内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必须遵循标准,而标准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对法定标准来说尤其如此。
在当今社会,很多的技术标准包含了公认的技术规则或者是技术条款,在标准覆盖的适用范围和版本的有效期内,任何人声明符合相关标准时就必须达到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标准。这样一来,如果某项知识产权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中,就意味着使用该标准的任何人都会使用到该标准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从而必须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并交纳知识产权许可费用。
目前,很多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培育成标准,并通过该标准的强制适用而控制某一技术领域或者行业,以借此攫取高额许可费用。如美国高通公司建立了由1400个核心专利技术组成的CDMA标准。通过该标准的全球许可,高通公司的这些专利技术在众多国家得到应用。我国已经同意接受该标准,按照我国三年可以生产2800万部CDMA计算,要付出104亿元人民币的专利费用。而对于高通公司来说,产品的收益已经退居其次。通过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获得的收益已经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由此可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规则(标准),并在规则(标准)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将自己的利益渗透进去,企业在整体实力不变的情况下,其竞争力照样可以不断增强。
当然,要将自身知识产权融入到法定标准即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中去,因涉及到利益主体众多,难度是非常大的,但作为一个方向和战略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从实际操作实践而言,将企业自身知识产权融入到“事实标准”中来则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事实标准”是由企业或企业联盟合作开发,能灵活快速的反映技术变化和市场需求,在市场中被广泛采用的标准。可见“事实标准”是一个有限个体自由协商、自然形成的标准。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应当考虑将自身知识产权纳入到“事实标准”中来,以获取技术垄断权。如日本索尼公司和韩国三星公司双方签署了专利技术相互免费使用的协定,双方将互相开放已经在美国取得专利权的基础半导体技术以及家用电器和信息通信产品方面的基础专利技术,双方免费使用的专利技术多达两万项。这两大巨头企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双方的专利技术互相免费授权使用,极大方便了二者对市场占有行为。而依附这两大巨头产品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能就会因这一“事实标准”而不得不向这两大巨头企业求取专利技术使用的授权许可。
看到高通公司等先行企业的巨大专利许可利益,估计很多企业已经大受鼓舞、跃跃欲试啦。实际上,企业欲通过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标准中包含了自身的知识产权。而在我国目前的阶段,拥有能够支撑标准之核心技术的国内企业并不多。因此国内企业缺少核心技术这一事实本身是我国企业将知识产权与标准结合,参与标准制定的首要障碍。
当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企业将自身知识产权融入到标准中来,并借标准的推广使用而实现技术垄断还只能处于一个战略引导的层面。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的国内企业而言,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合法的采用国际标准,而不是制定自己的标准。企业在引进一项先进的技术或者新产品时应当把有关的技术标准,以及与该技术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摸清楚。在进行实质性的投入和操作之前,切忌盲目使用上述新技术或者新产品,以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带来损失。 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大多数的国内企业在引入国外先进技术时首先应当注意该新技术所适用的国际标准以及该标准中所包含的他人知识产权,确保使用该新技术不会触碰他人的知识产权壁垒。企业在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当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到相关的标准中去,以谋求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的高额回报。而对那些标准制定者而言,在将国际标准转变国家标准的时候,要注意将国内的自主知识产权融入到国内标准中来,以形成我们国家自身的技术保护屏障,防止国外技术长驱直入,保护我们的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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