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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年4月6日 编辑:admin 有8223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商标侵权抗辩胜诉案]洁柔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提要: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洁柔公司)是国内生产和销售生活用纸系列产品的知名企业,其生活用纸销量多年来一直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该公司拥有第3423691号“蝴蝶图形”注册商标和第3638526号“JIEROU+洁柔+蝴蝶图形”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在卫生纸、餐巾纸等系列产品上。

原告洁柔公司于20105 14 日向深圳市龙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0 6 10 日上午10 12 分,公证员张某和公证处公证员助理张某斌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怡丰路MY百货商场,陈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一条韵洁香蓝精品卷纸(10 粒装),并从该商场当场取得编号:2427023 收款收据》 一张。陈某的购物过程由公证员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张某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据此,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作出(2010)深龙证字第6607 号《 公证书》 一份。该《 公证书》 附件为《 收款收据》 复印件一份,该收据注明的货物名称为“韵洁香蓝精品卷纸10 粒装”,单价13.5元,该收据加盖了深圳市龙岗MY百货公章。在庭审中经现场开拆封条,发现内有纸巾一袋,袋内含10 个卫生卷纸及产品合格证一张。在外包装袋及卫生卷纸包装塑胶纸上均注明如下信息:制造商:深圳市潮某达纸品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河背工业区,产品名称:韵洁香一蓝精品;在产品合格证上注明:深圳市JL纸品有限公司、JL纸品字样。另外,在保全的商品所有包装表面,均在显著位置印有“YUNJIEXIANG +韵洁香+C LXD + 潮某达+蝴蝶图案”组合标识装潢。

                     

洁柔公司的注册商标

公证保全证据后,洁柔公司于2010726将深圳JL纸品公司等诉讼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控告其商标侵权,并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多万元。

被告JL公司认为自己系被冤枉,天降官司,无端遭此横祸,为避免官司败诉承担巨额赔偿,辗转找到笔者后,遂委托笔者出庭抗辩。

 

代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洁柔公司对JL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JL公司的抗辩得到法庭的支持,JL公司无须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

原告洁柔公司于1999 5 28 日成立,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高档生活用纸系列产品(不含印刷工序)。产品国内外销售。2010 7 16 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原告中顺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一份,该登记资料证明:2008 12 31 日,原告的企业名称由原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3423691 号“蝴蝶图形’,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 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2005 3 07 日至2015 3 06 日止2009 8 28 日,商标局作出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3423691 号商标转让给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2009 8 3 日,商标局作出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第3423691 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第3423691号“蝴蝶图形”注册商标和第3638526号“JIEROU+洁柔+蝴蝶图形”注册商标。

3638526 号“JIEROU +洁柔十蝴蝶图形’,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 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2005 7 14 日至2015 7 13 日止。2009 8 28 日,商标局作出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3638526 号商标转让给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2009 8 3 日,商标局作出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第3638526 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洁柔公司于20105 14 日向深圳市龙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0 6 10 日上午10 12 分,公证员张某和公证处公证员助理张某斌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怡丰路MY百货商场,陈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一条韵洁香蓝精品卷纸(10 粒装),并从该商场当场取得编号:2427023 收款收据》 一张。陈某的购物过程由公证员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张某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据此,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作出(2010)深龙证字第6607 号《 公证书》 一份,原告支付公证费2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该公证费发票涉及两份公证书,本案中的赔偿请求仅请求1000元。该《 公证书》 附件为《 收款收据》 复印件一份,该收据注明的货物名称为“韵洁香蓝精品卷纸10 粒装”,单价13.5元,该收据加盖了深圳市龙岗MY百货公章。本院在庭审中现场开拆封条,内有纸巾一袋,袋内含10 个卫生卷纸及产品合格证一张。在外包装袋及卫生卷纸包装塑胶纸上均注明如下信息:制造商:深圳市潮某达纸品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河背工业区,产品名称:韵洁香一蓝精品;在产品合格证上注明:深圳市JL纸品有限公司、JL纸品字样。另外,在保全的商品所有包装表面,均在显著位置印有“YUNJIEXIANG +韵洁香+CLXD + 潮某达+蝴蝶图案”组合标识装潢。

公证保全证据后,原告洁柔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是国内生产和销售生活用纸系列产品的知名企业,其生活用纸销量多年来一直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核准在原告名下注册号为第1244 48 号、第3423690 号、第3423691 号、第3638526 号等“洁柔”、“蝴蝶图形”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6 类的复写纸、卫生纸、纸手帕、纸巾、纸餐巾、卸妆纸巾、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垫、纸制或纤维制婴儿餐巾纸(一次性)商品。以上商标由原告持续使用至今,法律状态稳定,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经大量使用及广告宣传,原告使用的“洁柔”商标和“蝴蝶图形”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认知度,享有良好的美誉度,使得原告生产的生活用纸成为行业中的知名商品。在此过程中原告产品所形成的包装也成为其区别同行其他品牌产品的显著特征,属特有装造,同样依法受到保护。此外,“洁柔”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告林某和深圳币JL纸品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者,明知原告对“洁柔”商标和“蝴蝶图形”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仍然在其生产的生活用纸上使用与原告前述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识,使人误以其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告深圳市JL纸品有限公司等无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还是商品装潢使用均构成对原告前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 商标法》 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相关规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余某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这些侵权产品,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l 、被告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2 、被告在《 深圳特区报》 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 元;4 、被告承担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为制止、消除其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和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资料:

1 、第1244448 号商标注册证;

2 、第3423690 号商标注册证;

3 、第3423691 号商标注册证;

4 、第3638526 号商标注册证,证据1 4 证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

5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取得外观专利;

6 、(2005 )达中民初字第129 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所持有的“洁柔”商标是驰名商标;

7 、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原告所持有的“洁柔”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 、原告产品照片;

9 、被告产品照片,证据8 与证据9 比对,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10、(2010)深龙证字第6607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1 、公证费发票,金额2000 元是作了两份公证书的费用,分摊到本案费用为1000 元;

12 、质量检测不合格商品汇总表,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为质量不合格产品;

13 、企业机读档案一份,用以证明企业名称变更;

14 、正品洁柔卫生巾一条,用于参照比对。

15 、和解协议书和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与另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停止侵权及赔偿协议。

被告JL公司辩称:1 、涉案侵权的“韵洁香”产品与被告JL公司无关,被告JL公司拥有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为“洁品坊”,该产品的商标、外包装和产品内的产品合格证均与涉案“韵洁香”产品不同,原告的证据12 也证明“韵洁香”产品系由深圳市潮某达纸品厂生产,与被告JL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JL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JL公司也曾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其也是涉案“韵洁香”产品的受害者。另外,原告的证据10 公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 、原告提交的证据1-4 证明该4 个商标的注册人均于2009 8 3 日变更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8 28 日将上述四个商标转让给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该转让已经生效,故商标转让的受让人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才是上述四个商标的所有权人。因此,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没有诉权,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3 、涉案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韵洁香”商标与原告的“洁柔”商标明显不同,整体具有较大差别,相关公众容易区分,二者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告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资料:

1 、被告JL公司生产的产品照片,证明被告JL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所提交的产品是不相同的,被告JL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2 、某公司商标注册信息,证明文字加蝴蝶图形商标与单独蝴蝶商标及蝴蝶组合商标是不相同也不相近似;3 、被告JL公司发出的投诉书,证明被告JL公司也是本案涉案产品的受害者;

4 、第6734502 号“洁品坊”商标,证明被告JL公司有注册商标,不会去使他人商标。

5 、第1720881 号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详细信息打印件,证明该原告的著名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已经无效。被告林某及被告余某均未到庭,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或答辩意见。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第6734502号“洁品坊十图形”注册商标申请人为深圳市灿嘉记贸易行,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 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2010 3 28 日至2020 3 27 日止。被告JL公司提交的其公司生产产品照片显示,标有“洁品坊十图形”商标卫生纸的产品由深圳市灿嘉记贸易行委托监制生产,制造商:深圳市JL纸品有限公司。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原告中顺公司在本案请求保护的第3423691 号“蝴蝶图形”,注册商标、第3638526 号“JIEROU+洁柔十蝴蝶图形”均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被告JL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1-4 证明该4 个商标的注册人均于2009 8 3 日变更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8 28 日将上述四个商标转让给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故商标的受让人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是上述四个商标的所有权人。但原告中顺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已经表明其现有公司名称是从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这个名称变更而来,商标局出具的变更及转让核准证明虽然在表面上看时间上有矛盾的地方,但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可以证实是商标局对原告的申请作出核准的时间不同从而导致变更名称核准的时间早于转让核准的时间。故被告此项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能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 、公证保全的涉案商品上出现标识、装潢是否与原告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标识?2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1 ,公证保全的涉案商品为卫生纸,与原告请求保护的第3423691 号“蝴蝶图形”注册商标、第3638526 号“JIEROU + 洁柔+蝴蝶图形”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为相同商品。公证保全的涉案商品均在显著位置印有“YUNJIEXIANG+韵洁香+CLXD +潮某达十蝴蝶图案”组合标识及装潢,其中,“韵洁香”标识右上方标示有“TM”标注,意为“韵洁香”为该产品的商标,但在右下方的显著位置,涉案商品所突出使用的黄色蝴蝶装满图案与原告注册的第3423691 号“蝴蝶图形”注册商标经比对,两个蝴蝶图案的构图、造型、排列方向均高度近似,相关公众基本难以区分。

另外,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的“洁柔”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蝴蝶图形”商标也一般在原告的产品中与“洁柔”商标同时出现,原告中顺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也包含“洁柔十蝴蝶图形”商标,原告的“洁柔”、“蝴蝶图形”、“洁柔+蝴蝶图形”, 商标在消费者及同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相关公众很容易将“蝴蝶图形”商标及“洁柔”商标与原告中顺公司相联系,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的蝴蝶图案并非偶然重合。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蝴蝶图案装潢与原告注册的第3423691 号“蝴蝶图形”高度近似,二者在视觉上差别很小,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蝴蝶图形装满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的第3423691 号“蝴蝶图形”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公证保全的涉案商品上的“YUNJIEXIANG+韵洁香+CLXD +潮某达+蝴蝶图案”组合标识及装满,经比对,其文字及图案组合的排列与原告的第3638526 号“JIEROU +洁柔+蝴蝶图形”较近似,虽二者的文字部分不相同,但其整体图形部分与原告的第3638526 号图形部分基本相同,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者“搭便车”, 的意图非常明显另外,对于卫生纸这种价值较小的日常生活用品,相关公众购买识别时分辨的注意力更低,较容易造成混淆。故本院认为,涉案商品所使用的组合标识及装潢整体与原告的第3638526 号“JIEROU +洁柔+蝴蝶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商品上使用的组合标识及装造整体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的第3638526 号“JIEROU+洁柔+蝴蝶图形”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2 ,被告余某在其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MY百货商场销售涉案卫生纸商品,其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亦未提供原告授权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余某未经许可,在与原告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的" YUNJIEXIANG+韵洁香+ClXD +潮某达+蝴蝶图案’,组合标识及装满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构成了对原告注册的第3423691 号“蝴蝶图形”、第3638526 号“JIEROU+洁柔+蝴蝶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的第3423691 号“蝴蝶图形”、第3638526 号“JIEROU+洁柔+蝴蝶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涉案卫生纸商品上同时出现了被告JL公司及深圳市潮某达纸品厂名称,但深圳市潮某达纸品厂与被告林某开办的深圳市龙岗区潮某达纸品加工厂名称并不一致,且标明地址亦不相同,不足以推断深圳市潮某达纸品厂实际就是被告林某开办的深圳市龙岗区潮某达纸品加工厂这一结论。标有被告JL公司的产品合格证出现在制造商为深圳市潮某达纸品厂所生产的产品中,制造商与合格证上的公司名称不一致,而一个卫生纸的制造商明显不可能有两个,且被告JL公司提供的自有产品照片、案外人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故该合格证不足以证明被告JL公司生产了涉案商品。

综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林某及被告JL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被告林某及被告JL公司无需承担共同侵权及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此项诉讼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余某是否应在相应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因为商标侵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益的受损,对财产权益的损害通过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形式即可弥补,原告虽主张被告对其商誉造成损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用本案情形,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余某及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理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余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3423691 号“蝴蝶图形”及第3638526 号“JIEROU + 洁柔+蝴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JL公司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案JL公司代理律师: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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