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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9月20日 编辑:admin 有2704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合同纠纷诉讼案]明宝包装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与钱某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钱某
被告(上诉人):明宝包装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被告以粤BXXX车作质押向其借款20万元,借款年息率为28%,并且被告支付质押车辆保管费10元/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还本付息,质押物市价不能抵偿借款本息,请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息及保管费。 
   被告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这完全是张某(被告公司前任总经理)串通原告制作虚假证据,以此报复被告,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质押车辆早就登报挂失。 
   一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所谓原告提供的借据进行鉴定,以确认借据书写形成时间以及印章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但鉴定结果只能确认借据上的公章确是被告的,至于形成时间因素材及技术因素无法鉴定。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原稿所持有的借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只能就该借据提出各种质疑,但无法提供明确的反证,即使是关于质押物的报案证明及遗失证明,也只能表明被告单方面的行为,不足以抗辩原稿的主张,故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的事实应予确认,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各种款项共计3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遂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赵彦雄律师作为被告二审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
(一)抵押车辆
      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质押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也没有提供其他该车辆一直由其使用的证据,不能证实该车已经质押给上诉人并由其使用。事实上,该车已于1998年10月被盗报失,如果该车真的由被上诉人使用,自报失之日至今的五年期间,该车从未进行过年审,为什么被上诉人从未提出年审要求?
(二)关于借据 
    虽然借据上盖有上诉人的公章,但该证据从取得方式、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据提供者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疑点。1、取得方式,证据明显有伪造嫌疑。立据人张某系上诉人于1998年解聘的人员,1998年8月,张某与徐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据、收据,企图诈骗上诉人20万元。深圳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对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查明了伪造真相,确认了张某在盖有上诉人以作废的原公章书写收据,并倒签日期。在徐某诉上诉人一案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碳素墨水书写的字迹不具备时间鉴定的条件。因此,此次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据是以碳素墨水书写,明显是张某吸取了上一次造假失败的教训,利用现有鉴定技术的不足,伪造证据,以图诈骗报复之目的。2、形成原因,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其借款,但上诉人自成立以来,生产订单不断,经营效益一直非常好,而且公司的财务管理方面,一直都是由总部每月按照预算拨款给上诉人,用于下个月的开支,根本没有出现过因资金紧张而额外对外借款的情况。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来没有业务往来,而且相隔天南地北,上诉人怎么会无缘无故地向一个素不相识的私人借取20万元巨款?被上诉人又怎么会无缘无故地向一个外商企业出借20万元的巨额借款,而且约定长达两年之后才还款,期间更无须支付任何利息?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3、证据形式,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据明确约定了甲方和乙方,并程“双方达成下列合同条款”,但落款处只有张某的签字和上诉人公章。既然是借款合同,为什么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只有一方意思表示的合同能够成立吗?4、证据提供者即被上诉人是张某太太的老乡,其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有张某太太亲戚的地址。 
   二、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借款款项。深圳中院在徐某诉上诉人一案中通过查账已经查明,上诉人有健全的财务部门和财务制度,设有专门的银行帐户,境内外出入帐均可在银行帐户及企业报表中如实反映。但被上诉人所称20万元借款,不仅在上诉人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中毫无记载,而且在当年的银行对帐单中也没有反映。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徐某与被上诉人一案的终审判决中已经确定了张某有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故尽管因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等原因,无法鉴定出本案“借据”也存在伪造的事实,但鉴于本案“借据”与上述生效判决中的“收据”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加之,本案“借据”系用碳素墨水手写,其真实性令人质疑,仅凭该“收据”证明借款关系难以令人信服。而且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二审审理,致使借款事实无法查清,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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