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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年1月20日 编辑:admin 有665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专利侵权纠纷胜诉案]-省高院二审维持案

台湾客商李某某拥有名称为“置物盒体单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122034*.7 。专利授权后,李某某发现深圳华强北、宝安电子市场大量的商户、公司在销售侵犯其专利的产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李某某遂委托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员彭某安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电子数码城内的金某工具(地址:深圳币宝安十三区宝民一路电子数码城某楼某室)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元件盒30 个,并现场取得《 收款卡》 、名片各一张,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0 ) 深证字第176266 号公证书。公证书内所附《 收款卡》 盖有“深圳市金某达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印章。公证书内所附名片标注西乡门市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兴华花园某栋某号;名片上印有“E*M ”标识以及www.cnk**gda.cn.alibaba.com 网址。

取证后李某某遂委托本所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提出侵权指控。面对律师当庭展示的侵权证据,金某达公司否认上述深圳币公证处所封存产品系由其销售,并称《 收款卡》 所盖“深圳币金某达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其公司所使用。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系由金某达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系李某某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购买取得了盖有金某达公司印章的“收款卡”,该印章与金某达公司使用印章无区别;公证购买地址与购买时所获得的名片上标注的金某达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相互吻合;购买时所获得的名片上标注的www.cnk***gda.cn . alibaba . com 网址、“E*M”标识与金某达公司网址、金某达公司宣称使用的标识相吻合;金某达公司网站所称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与金某达公司实际情况相互吻合;金某达公司在其www.cnk***gda.cn . Alibaba. com网站上也确实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宣传。金某达公司所称有人假冒金某达公司的名义开办的商铺,金某达公司已经向工商局投诉,要求查处该违法经营的商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同时,金某达公司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故确认该被控侵权产品系由金某达公司所制造、销售。

李某某专利系依法授权,且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李某某ZL012203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工所描述的所有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李某某专利保护范围,金某达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某某专利权的侵犯,遂判决金某达公司侵权成立,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宣判后,金某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的盖有金某达公司公章的收款卡和名片是有效的,据此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金某达公司制造、销售是错误的,李某某在公证购买过程中获得的收款卡和名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收款卡上的公章是假冒的,要求对收款卡上的公章进行鉴定。(二)一审判决以金某达公司在网站上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宣传为由,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金某达公司制造、销售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以金某达公司网站称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与金某达公司实际情况相互吻合为由,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金某达公司制造、销售是错误的。是他人冒用了金某达公司的名义进行侵权。综上,请求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为确保一审判决不被推翻,李某某遂继续委托本所律师进行二审抗辩。经本所律师当庭抗辩后,省高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李某某的涉案专利依法获得,且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二审诉讼争议的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金某达公司制造、销售。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被控侵权产品系李某某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购买时并取得了盖有金某达公司单位印章的交款卡,经过庭审比对,金某达公司的该印章与其在公安部门备案及实际使用的印章并无区别。本案的事实还表明,公证购买地址与购买时所获得的名片上注明的金某达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相一致,购买时所获得的名片上标注的www.cnk***gda.cn . alibaba. com网址、“E*M”标识与金某达公司网址、金某达公司宣称使用的标识相一致,金某达公司网站所称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与金某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况且,金某达公司也在其www.cnk***gda.cn . alibaba. com网站上,实际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综合以上证据,在金某达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应认定金某达公司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上诉人金某达公司上诉认为,李某某在公证购买过程中所获得的收款卡和名片均为假冒的,以及相关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不予支持。综上,省高院最终认定,金某达公司侵权事实存在,侵权成立,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金某达公司上诉最终失败,李某某的一审判决得以维持有效。

 

 

代理律师: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编辑撰稿: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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