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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4月17日 编辑:admin 有694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专利侵权诉讼胜诉案] 台湾LJC诉深圳市JXD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中国台湾省LJC先生拥有专利号为ZL01220346.7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授权后,LJC先生发现在深圳的华强北以及宝安电子市场均由大量商户未经其允许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

为打击侵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LJC先生委托惠邦律师团队展开侵权调查和取证工作。经调查摸底,共有十余户侵权厂商被锁定,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该十余户侵权厂商的侵权行为被以公证书的形式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据公证保全后,LJC先生委托笔者就以上商户的侵权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指控。

经法庭证据质证、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在笔者当庭展示证据、做完侵权比对演示后,绝大多数商户均当庭承认侵权、愿意接受侵权处罚,并承诺以后不再实施侵权行为。但仍有个别侵权商户拒不承认侵权,更不同意接受任何侵权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按照证据质证、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的结果,依法作出司法判决,认定拒不承认侵权的商户其不侵权的抗辩无效,LJC先生指控其侵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由其承担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以下为LJC先生委托笔者代表其就深圳JXD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侵权指控案例,深圳中院最终依法认定被告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

原告的专利产品是一种置物盒体单元,该产品小巧轻便,实用性强,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深受广大用户欢迎。笔者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己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此笔者就被告的专利侵权事实代表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指控,为证明其所指控的侵权事实,笔者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l、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2、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证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9都具有新颖性。

    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第19项权利要求。

    4、公证书,证明原告所购得的侵权产品系由被告销售。

    5、公证书发票,证明原告公证购买支出部分费用。

    6、专利收费收据、中科专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款通知书、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原告请求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已经交纳。

    被告当庭答辩称,被告没有在涉案地址开办过任何商铺,原告所提交证据中的公章不是被告公司的公章,是有人假冒被告公司的名义开办的商铺,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已经向工商局投诉,要求查处该违法经营的商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同时,被告保留对因原告的起诉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诉讼的权利。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刻章许可证,证明被告在公安机关所留印章与原告提交的收款卡上所盖印章不一致。意图证明在案发地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是其公司,而是另有其人。但被告对笔者当庭演示的涉案产品侵权比对没有反对意见。

针对被告的抵赖,原告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l、被告公司网站资料打印公证件[(20ll)深证字第34427]2、被告公司阿里巴巴网站资料公证打印件[(2011)深证字第34428]3、公证费发票;4、专利登记簿副本。被告被告同时补充提交了盖有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宝达电子工具商行印章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其网站上许诺销售的产品的来源)。以上证据原被告双方重新进行了质证。

笔者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将被告公司在公安机关所留印章与原告在侵权行为案发地获得收款卡上所盖的印章进行比对可以发现,二者在印章大小、五角星每一个角的指向与被告公司名称文字的布局安排上完全一致,看不出二者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被告称系有人在案发地宝安电子市场冒充该公司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但在该案发地被告亦有经营专柜,若确有人冒充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为何未能发现?被告称已经就他人冒充事宜向工商局进行了投诉,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此外,从被告公司开设的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在该网站上被告公司针对涉案侵权产品亦进行了推广销售。被告称仅在网上进行了宣传,但并未曾实际销售,原告认为将前后证据结合起来可以看出被告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被告实为无理抵赖!由于被告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应当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有被告所生产、销售,其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深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原告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购买取得了盖有被告印章的收款卡,该印章与被告使用印章无区别;公证购买地址与购买时所获得的名片上标注的被告实际经营地址相互吻合;购买时所获得的名片上标注的阿里巴巴网址、“E*M”标识与被告网址、被告宣称使用的标识相吻合;被告网站所称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与被告实际情况相互吻合;被告在其阿里巴巴网站上也确实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宣传。被告所称有人假冒被告公司的名义开办的商铺,被告已经向工商局投诉,要求查处该违法经营的商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同时,被告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本院确认该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制造、销售。

深圳中院进一步认为,原告专利系依法授权,且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入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原告ZL0122034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l所描述的所有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故此,深圳中院遂判定深圳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词条释义与法律评论——证据公证保全

1、为何选择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公证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九条第(六)项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外,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以上规定,凡被公证的事实,法院一般无条件予以采信,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当庭抵赖,对侵权行为进行诉前公证可以大大降低原告当庭举证不能的风险。

2、公证是否会“打草惊蛇”?

不会。为顺利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受托律师会向委托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由当事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公证委托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收到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前后,受托律师会安排调查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基本线索进行调查摸底,并锁定几家、十几家或者更多家侵权厂商,由当事人选择决定准备控告的侵权厂商。当事人选择确定侵权厂商后,律所会安排相关的调查人员、协调公证处工作人员同该侵权厂商进行洽谈、购买侵权产品。公证处会对现场交易的情况进行事实公证,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无须进行任何声明更无须表露身份。公证完毕后,侵权厂商通常不会有任何察觉,故不会“打草惊蛇”

 

供稿: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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