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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4月8日 编辑:admin 有660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管辖异议二审改判案] 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法院管辖异议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应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其公司注册地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龙岗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龙岗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AB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薛某与本案原告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书(看楼书)》 时为本案被告的监事,且根据该《 看楼书》 约定的服务内容系在本院辖区内提供服务,而原告所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与薛某的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原告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本案合同得到了一定的履行,并非被告所称的本案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故本院作为该居间合同的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龙岗法院认为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被告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被告公司唯恐该案在龙岗法院审理受到不公正对待,故向笔者寻求法律支持与帮助。笔者认为,龙岗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裁定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遂委托笔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代理结果:深圳中院撤销龙岗法院的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意见: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从《中介服务协议书(看楼书)》的内容看,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义务仅仅是“介绍”,而根据现实中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商业习惯,房产租赁居间服务一般包括承租方与中介的约谈、中介对房产的介绍、承租与出租双方约谈、带承租方看楼、租赁合同签订、租金与押金的交付、租赁登记手续办理等等。本案中“带承租方看楼”虽在龙岗区,但这不能表明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就在龙岗,原审法院以“本案合同得到了一定的履行”为由认定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策划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协议书(看楼书)》 虽然约定由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委托人即被告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介绍位于龙岗区长鹏医院正对面的益鹏储运物业,但介绍委托人看楼并不是居间合同的全部内容,以物业所在地作为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履行地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被告深圳市KPK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故最终裁定撤销龙岗法院的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供稿: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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