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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11月20日 编辑:admin 有803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深圳晚报:正义很多时候需要律师的专业支持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大勇

我曾代理了一个比较棘手的合同纠纷案,现在回想起来仍历历在目。这个案件给了我很多执业感悟,并深深地影响了我后期案件的代理。

  因供货商深圳某公司未能按期按量供货并拒绝履行后期合同,香港某公司要求这家公司将剩余的货款全额退还,但遭深圳公司拒绝,双方遂起争议。万般无奈,香港公司欲提请仲裁,但坦承仅有合同复印件,无合同原件;其他表面证据则显示送货行为由第三人独立进行,收款亦由该第三人指定第四人进行,香港公司的货款全部打给了第四人。我知道,由于没有合同原件,一旦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深圳公司若以无合同原件、无实际履行为抗辩理由来否认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那香港公司势必败诉;经查档,该第三人实际并未注册。

  为避免当事人遭受新的损失,本所律师团队就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以及仲裁风险、仲裁或诉讼策略进行了反复论证。案件分析论证的结果不容乐观,当时代理该案的压力非常大,虽然无论胜负,香港公司都能承担,可身为律师,为当事人赢得官司,是我们为之努力的目的。此外,仲裁为一裁终局,一旦败诉,香港公司的利益将失去最终保障!果真如此,我将良心难安。

  当事人的期许和律师职业的责任心激励着我对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重新做了研究分析、模拟推演和相关取证工作:

  第一,获取最初的证据(这一步其实从接触到该案的一开始就已经启动)。凭多年的执业经验,产生纠纷的最开始,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诚实的,一旦闹到法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开始变得虚伪。因此,我在代理香港公司同深圳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调解之时,取证工作即同步展开:以录音的方式将相关谈话记录进行固定;获取能够证明其相关身份的名片……第二,打印深圳公司员工与香港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第三,以律师见证、公证的方式固定了网站、网页证据。网站、网页虽分属于深圳公司与第三人,但其上显示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却完全相同,可以证明二者属于混体经营,在第三人实际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所谓的第三人实际上就是该深圳公司。第四,针对香港公司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我联系了其上记载的业务员和负责人,就与本案有关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全程录音。调查完毕后,我希望他们能够出庭作证,但遭到了他们的拒绝(未出我所料)。第五,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庭调查的方式客观上排除仲裁庭对香港公司所提交证据的怀疑。第六,法庭设局发问。我对拟发问的问题、对方可能的回答,庭前进行了反复模拟推演,直至对方的每一个回答都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本案的事实为止。

  经过我精心的证据设计和严密的逻辑推演,虽然深圳公司庭上对香港公司主张的事实百般抵赖,香港公司的主张最终还是被仲裁庭所支持。2009年3月,某仲裁委员会做出香港公司胜诉的终局裁决,正义得以伸张!我认为,律师代理案件就如同行军打仗,双方庭前厉兵秣马、决战于法庭之上,胜负虽然自有公理在,但是,如何安排布局、如何设计策略以及如何应用法律,很多时候取决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应对技巧以及责任心。

深圳晚报网络链接:http://wb.sznews.com/html/2010-11/20/content_13212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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