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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7月25日 编辑:admin 有226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市律协知产委委员许志兵、孙大勇应邀参加知产委业务研讨会

市律协知产委召开华盖版权维权案件研讨会

——市律协知产委委员、本所合伙人许志兵、孙大勇应邀参加业务研讨

深圳市律协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业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3日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召开华盖版权维权案件业务研讨会。会议由知产委主任黎孟龙律师主持,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志兵、孙大勇律师等作为本届知产委委员应邀参加会议,律协指派监事魏汉蛟列席本次会议。
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www.gettyimages.com)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分销商之一,其主要业务模式为:通过网站获得世界各地摄影师的图片分销授权;继而通过网站将图片以使用许可方式授权给终端客户使用。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www.gettyimages.cn)是美国盖帝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通过美国盖帝公司一名副总裁签署的一份《确认授权书》,北京华盖创意公司一方面代理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图片使用许可的分销,同时也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图片侵权进行追索。
仅2006年,国内有5000余家企业侵犯了美国华盖公司的数万张图片的著作权;2007年侵权企业数字更是有增无减;可以说,每10张盗版图片中,就有8张是美国盖帝公司的图片。
从网上可以查询到,北京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国各地法院以“原告”身份四处出击,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除在上海等法院因“图片著作权权属证据不足”而受到有效遏制外,在全国其他地方法院大多均告胜诉:每张“侵权”图片,法院判令被告支付5000至10000元不等的赔偿金;原告律师费等所谓的维权费用也大多得到支持。另外,北京华盖创意公司还惯常以诉讼相要挟,迫使许多企业以每张图片10000万元左右的价格向其支付使用许可费。
就以上华盖版权维权案件,知产委副主任赵琼花提出了六个问题供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业务研讨: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诉权;3、涉案图片法律保护的时间起算点问题;4、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5、涉案图片的价值究竟有多大,法院判决是否过高;6、华盖维权案究竟属于国内案件还是涉外案件。
就以上问题知产委还特邀了参与过华盖维权案的非委员律师参加。在讨论中多数委员认为,华盖维权案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理念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但其在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涉及到的权属举证、侵权举证以及索赔要求等方面似乎存在举证瑕疵,但司法判决大多支持其诉请的实际情况又反映出司法对以上问题的审查尺度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和研究。有委员认为,对华盖维权案中的图片华盖公司是否都享有权利人的授权,涉案图片是否都在法律50年的保护的期限内值得研究。若是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积极的维权无可厚非,但若是将他人的图片或者已经进入公用领域的图片拿过来作为自己的图片来主张权利要求索赔则有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的嫌疑。
此外,有委员提出:根据美国著作权法案第411节(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4.html#411)的规定,如果是在美国提起诉讼,美国盖帝公司必须在起诉时提交其作品已在著作权登记处登记的证明,根据以上规定,既然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来自于美国盖帝公司,那么华盖公司在中国起诉是否一定必须提供盖帝公司作品已在美国著作权登记处登记的证明呢?进一步的,中国司法审判是否要考虑美国法律的规定呢?
有委员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认为美国法律的上述规定意味着著作权登记证明相当于作品权属证据,权利登记与否意味着作品权利存在与否,否则因作品客观存在而对侵权行为却不能起诉,这样的权利相当于没有。故进一步的,有委员认为,中国司法审判应当要求权利人对起源于美国的作品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明。更有委员认为,在美国没有获得版权,在中国怎么能起诉呢?
对此,委员孙大勇律师持不同的观点。孙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根据以上规定,中国的涉外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执行,但遇到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条a)项规定: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中国的法律也未作出“作品登记后方受到保护或可以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此外,《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第三条第七款: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所有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起源并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将在中国受到保护。因此,孙律师认为,中国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华盖公司的图片作品进行保护,而不应依照美国的法律要求其必须先行在美国登记备案。进一步的,孙律师认为,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特殊性。有的知识产权必须依登记而产生,例如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有的知识产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完成日产生例如中国的著作权即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在美国没有权利不能当然推出在中国不能主张权利的结论,例如美国人在中国注册的专利权,在美国没有权利,但在中国却可以主张专利保护,而相关的技术能否在美国获得专利权并不是中国司法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相同的,对起源于美国的版权是否进行司法保护,中国司法机构应当依据中国法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至于该版权能否在美国受到保护通常并不是中国司法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除非,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法可以根据美国法的规定不对其予以保护。例如中国《著作权法》: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八款:在一切情况下,期限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但除该国法律另有规定外,这个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作品在起源国已过保护期,则在中国即不受保护。
最后,黎孟龙主任认为,华盖维权案涉及面很广,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辨明若能在维权律师与被告律师均参与的情况下探讨,效果会更好。鉴于本次研讨会有相当一部分的华盖维权律师(深圳律师)未能参加,本次研讨会不作倾向性结论,该问题留待以后继续研究、探讨。魏汉蛟律师发表监事意见认为,本次研讨会的组织符合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规程,魏律师同时对知产委的组织、发展提出建议,希望本届知产委能够继续站在一个公益的角度,站在为广大律师服务的角度举办、开展委员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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