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媒体观注 - 媒体观注
发表日期:2009年12月21日 编辑:admin 有744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中国新闻网:三周可赚20%? 女子被骗炒股亏掉孩子学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cj/cj-cfgs/news/2009/12-16/2020942.shtml
    律师看点:孙律师认为,我国尚没有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一部分投资者私下委托他人炒股,法律后果属于投资人,即炒股的亏损及收益都由委托人承担及享有,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炒股协议收取代理费。这种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有效的。但是……

 新闻报道:  

    时下,不少忙于工作、缺少专业金融知识的市民选择了“专业人士”代炒股或者直接购买信息的方式操作股票。今年6月,王女士累计花费3万多元服务费向一“公司”购买炒股信息,可屡战屡败损失惨重。律师提醒,此类“代人炒股”的亏损及收益都由委托人承担。
 

  对方承诺两三周可赚20%

  2009年6月,福建省福州市的王女士从福建一电视台股评栏目看到了一位“周老师”讲解股票。看着“周老师”头头是道的分析,她赶紧按照屏幕下方显示的深圳一公司咨询电话打过去。一个叫“小白”的小伙子向她介绍,只要缴纳服务费用跟着“周老师”做股票,一定能赚钱。王女士汇款1000元钱后,“小白”向她推荐了股票“江南××”。可两个星期之后,股票不仅没有涨,反而跌了不少。

  王女士又联系上“小白”,“小白”将王女士引见给公司的老板“段总”。“段总”解释,公司把她的亏损情况向董事会反映了,董事会会好好关照她。如果王女士愿意合作并再付3000元的信息费,每两三周就能赚上20%。随后,“段总”又推荐了一只股票,王女士又亏了。

  “你亏了这么多,我们一定会关照你。”王女士连续买股票失败,但“段总”并没有气馁。他透露,国家准备修建港珠澳大桥,有上百万资产的客户才能投资,收益可观。“机缘啊,错过就没了!。”

  先后交钱3万多越炒越亏

  前几次周折,王女士已经亏损1万多元,弟弟亏损4万多元。但听到“错过就没了!”这句话,王女士又怦然心动,她想:“我的钱也不多,能翻一番也不错。”于是,王女士又按照“段总”要求分两次汇去了3万元的“操盘费”。

  可是,付款后“段总”迟迟没有告知王女士这港珠澳大桥到底怎么参与投资。王女士悄悄地给当初在电视广告上看到的免费电话打去咨询,才发现该公司的“小白”早已离职,而且根本没有“段总”。她意识到可能有诈,要求“段总”退还“操盘费”,但“段总”以出差、财务不在等借口推脱了一个月,进入12月份以后,王女士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公司”地址系伪造

  据王女士讲,她和老公都是下岗工人,仅有的一点炒股本钱也是多年的积蓄和从兄弟那里借来的,想赚点钱给孩子明年上大学用。眼看损失1万元本金、3万元的“操盘费”也追回无望,她心急如焚。

  王女士曾和“段总”以传真方式签订《服务协议书》。记者在这份《服务协议书》上看到,协议的甲方为王女士,乙方并非任何公司而是以“段总”个人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写有:“乙方无法完全揭示市场的所有风险,因此甲方应自行判断投资风险”,并且“如果甲方随意更改投资品种,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由此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记者试图按照王女士掌握的电话与“小白”和“段某”联系,但其电话都无法接通。14日,记者来到协议书上写明的公司地址国贸大厦15楼,发现这里仅有大厦业委会、一保险公司营业部、一贸易公司等单位,并无任何证券或者相关信息咨询公司的影子。

  “托人炒股”风险在委托人

  记者就采访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人士。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认为,我国尚没有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一部分投资者私下委托他人炒股,法律后果属于投资人,即炒股的亏损及收益都由委托人承担及享有,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炒股协议收取代理费。这种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有效的。但是在王女士的遭遇中,“段某”以虚假的公司名义和地址,骗取委托人的信任,致使委托人遭受财产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应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段某”应返还王女士缴纳的“操盘费”,赔偿其损失。另外,孙律师认为,广大投资者要认识到委托炒股风险很大,切勿盲目相信电视、个人的一些荐股消息,对“付费买消息”之类的服务更要小心,以免上当受骗。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