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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8月7日 编辑:admin 有742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深圳特区报:持4万多元购物卡买特价货被拒

超市方表示事主涉嫌“炒货”影响正常经营,事主认为超市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方胜 实习生 陈智
漫画:许晓瑜

  核心提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身边各种各样等同于现金的“购物卡”、“消费卡”、“福利卡”种类越来越多,而由于可以提前获得大笔预付资金,商家发行、促销购物卡也乐此不疲。可是,日前市民蔡先生持4万多元的购物卡到超市购物时却被超市拒绝了。超市的解释是:蔡先生有“炒货”嫌疑,已影响超市正常经营。但蔡先生却认为,对于超市来说,自己也是消费者,超市的粗暴对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购物卡的大量发行对不少商家来说已经成为又高兴又烦恼的“双刃剑”,律师也提醒超市和商场在购物卡发行和促销实施上务必谨慎,否则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持卡消费被拒男子投诉

  市民蔡先生介绍,为了购物方便,他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金额为4万多元的购物卡。可他不久前在该超市南头分店购物,买单时却被拒绝刷购物卡。收银部李经理告诉他,他买的东西属特价商品而且数量太大,因此不能刷卡。蔡先生表示,如果买的东西太多不能刷卡的话,他就只买一瓶油,可李经理对此仍然拒绝。蔡先生非常愤慨:“超市为了提前获得现金流和现金沉淀而大量发行购物卡,买东西的时候却不让消费者刷卡,这是什么道理?”

  记者和这家超市的负责人邱女士取得了联系。邱女士介绍,蔡先生此前正是这家超市一名负责大客户的经理,但已因故离职。他很了解超市的经营手段,知道超市会不定期推出一些价格特别低的商品来吸引消费者注意力。“那天他买的食用油就是特价商品。蔡先生现在专门进这些特价品‘炒货’,再卖给关外一些小店赚取差价。”

  在记者的追问下,蔡先生也承认自己当天购买的正是十几件4升装大豆油,购买的主要目的的确是再次销售。最终,在记者的协调下,这家超市同意为蔡先生办理退卡手续。

  “炒货族”由来已久

  记者从零售业内人士了解到,大型超市总会有一些商品几乎是不赚钱甚至是亏本卖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引人流,如经常推出一些特价的大米、食用油、饮料等日常生活用品。

  这种亏本赚人气的操作手法已经存在多年,与此相伴的“炒货族”也存在相当长的时间。一位超市负责人向记者描述了一次典型的“炒货”行动:某新一轮促销开始第一天,“炒货族”就现身了。他们几个人一组,走进超市后直奔摆放特价食用油的货架,每人拎上两桶就去收银台结账。把货放到门口,几分钟后再跑回货架……结果原本计划能卖一段时间的食用油没两天就被抢光了。

  购物卡买卖相当火爆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购物卡”或者“福利卡”等一类可以在超市直接购物的现金卡的出现,增加了“炒货族”的获利空间,也让“炒货”现象越演越烈。原来,购物卡除了普通消费者零星购买,多是一些单位集体购买。单位团购时,超市、商场会提供一些折扣,比如说10万元返还2000元或者3000元不等。发行购物卡可以预收不少现金,而且购物卡由于丢失等原因总会造成一定损失,因此超市、商场发行购物卡乐此不疲。另一方面,单位员工以福利的形式收到购物卡,却由于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不一定愿意到指定的超市或商场消费。这部分不愿消费的购物卡就逐渐催生了一个“新行业”——购物卡回收、倒卖。

  记者走访了一些居民区附近的小卖店、烟酒店,发现其中不少都兼营购物卡回收业务。和过年过节流行的烟酒礼品回收相似,这些小店也是以较低的折扣回收这些购物卡,然后再加价卖出去,而最终售价也可低至95折,这在以经营日常消费品为主的超市来说,已经是相当划算的交易了,因此生意一直比较稳定。

  在一些深圳本地论坛和大型C2C购物网站上,记者也看到了交换或者贩卖购物卡的信息。一位网络卖家告诉记者,她的购物卡都是从市民手中搜集来的,“拿着购物卡再去超市消费,相当于打95折。”有趣的是,记者发现深圳各大超市、商场、书店的购物卡销售折扣还有所不同。那些发卡较少的商家购物卡价格比较坚挺,小面额的都要在95折以上,而个别素以大量发行购物卡闻名的超市、商场,由于供大于求价格也相当便宜,大面值的购物卡可以低至9折左右甚至更低。

  购物卡卖得多了最应该高兴的本应该是发行购物卡的商家,然而一家大型超市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最怕拿着购物卡来‘炒货’的人了。”本来特价商品就是亏本赚吆喝,炒家炒货已有利可图,如果再使用购物卡,就相当于折上再打95折甚至更低,因此炒家会想方设法把超市的特价商品全部买走。

  “我们有的时候会在促销海报上写明白,每人每天可以购买的数量,但这些人分开几次结账,很多时候你也不好阻拦。除非实在是太过分,我们才会拒绝‘炒家’购买。”前面的蔡先生就是被当作了“炒家”而被超市拒绝使用购物卡购物的。

  律师提醒促销操作应谨慎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认为,购物卡发行的本身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方面它可能促进了商品的流通,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行贿送礼、偷税漏税的手段。撇开这些问题不谈,只看消费者持购物卡消费被拒一事本身,根据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零售商作为市场的经营主体,其发行购物卡、推出特价商品等促销活动的本身纯粹是一种市场行为,终极目的就是商业利益最大化。其对市场风险应当有所预计,对消费者持购物卡仅仅购买特价商品的行为亦应当有所考虑。

  孙律师也指出,“炒货族”若以购物卡为手段,大量从超市采购、囤积特价品再进行二次销售,从而影响到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购买,本身应该受到道德的约束,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其按照零售商预先设定的促销办法进行购物,零售商应当予以满足。另外,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可能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操作。

  综合以上考虑,作为超市和商场的经营者,在做特价促销时应务必谨慎,要提前做好相关限定,也要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想办法真真切切让利于居民百姓。否则,无论是低价倾销,还是以粗暴拒绝的方式回避所谓“炒货”者,超市和商场就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来源:http://sztqb.sznews.com/html/2009-08/07/content_7282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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