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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7月31日 编辑:admin 有3720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软件著作权侵权]泰斯诉鑫日盛软件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胜诉案

案件导读:在司法审判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公正、公平地办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的关键问题。知识产权诉讼较一般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且国际借鉴性和博弈性强。为深人研究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探索建立和完善体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特点的证据规则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 11 月成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课题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任课题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湖南、重庆、四川等地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有关同志参加课题组。2006 7 10 日至12 日,课题组在山东省东营市组织召开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讨会。会议围绕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证据交换、证据认定等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讨。

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与会法官达成了如下共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程序等文件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被告的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律师

 

 

附案件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9 )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548

 

原告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09 号华康大厦1 502房。
法定代表人吴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方俊,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日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B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运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大勇、方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5 4 月底正式成立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之日起,就开始正式推广电池测试仪BTS - 2002 这个型号,主要针对广大的电池生产行业,能够提高他们的生产测试效率,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认可。自2005 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开始研发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 0 08 系列产品,最早的产品从2 0 05 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问世。对该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 0 08 系列产品的PCB 板、产品的外观包装以及产品的内置软件原告均逐一设计。计。为配合产品销售和用户使用,原告亦编写了以上系列产品的操作说明书。为促销推广、打开销路,原告分别在全国性发行的杂志《 发现资源》 、《 通讯商情》 、慧聪网等媒体上投放了大量广告宣传。此外,原告还积极参加2006 年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第6 届国际电池展、2007 年举办的第7 e4 国际电池展等国家性展会。原告的市场推广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功,自2005 9 26 日开始,原告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008 系列产品、电池综合测试仪BTS 2002 等产品在广东深圳、惠州市,河南的浚县,浙江省的上虞、杭州市,黑龙江的哈尔滨市以及北京等省市大量销售,市场知名度也越来越高。面对巨大的市场诱惑,被告开始大量复制、销售原告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 0 08 系列产品和电池综合测试师BTS 2 0 02 等产品,以抢夺原告市场,并同原告展开不正当竞争。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大肆宣传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了实际销售。被告通过复制原告的产品外观包装、内置PCB 板以及内置控制软件、产品说明书等方式侵夺原告的客户资源,抢夺原告的市场,致使原告在2008 年的主营收入锐减50 余万元,经济损失惨重。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版权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纸、内置PCB 板设计图以及产品内置软件、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的署名权和复制权等权利;而且,由于原告对其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008 系列产品、电池综合测试仪BTS 2002 产品进行了长时间、大量的市场推广和全国范围的销售,在社会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知名商品,被告通过模仿原告产品的外包装的方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意图混淆视听,麻痹消费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设计,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权。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2 、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 万元;4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涉案的PTS 2 008 BTS 2002 内置控制软件的著作权。二、被告未复制、销售侵犯原告所称的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未实施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四、被告并未大规模生产、销售原告所控侵权产品。被告只根据深圳市合力盛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合力盛公司)的要求向他人购买了两台产品,销售给了合力盛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关于产品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 0 08 系列产品的研发历程说明;2 、产品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型号PTS - 2008 )的外壳设计图;3 、泰斯PTS 2008 系列产品PCB 板图;4 、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008 系列产品内置软件源程序;5 、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 0 07 / 2 0 08 PTS - 2007C / 2008C )操作说明书;6 、说明书印制发票;7 、关于产品电池综合测试仪(型号:BTs 2002 )的研发历程说明;8 、产品电池综合测试仪(BTS 2002 )的外壳设计图;9 、泰斯BTS 2002 PCB 板图;10 、电池综合测试仪BTS - 2002 内置软件源程序;11 、电池综合测试仪BTS - 2002 / 2004 操作说明书;12 、(《发现资源》 (2006 . 8 ) ; 13 、《 发现资源》 (2006 . 10 ) ; 14 、《通讯商情》 ( 2007 . 2 ) ; 15 2006 展会信息资料;16 2006 展会照片资料;1 2006 展会参展发票;18 2007 展会信息资料;19 2007 展会照片资料;20 2007 展会参展发票;21 、深圳市慧聪网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费发票;22 23 ,深圳拓邦公司购销合同及开具的发票;24 25 , _五虞市立马电器公司的购销合同及开具的发票;26 27 ,浚县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开具的发票;28 29 ,杭州市绿岛新能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发票;30 、惠州市亿能电子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31 32 ,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订货合同及开具的发票;33 34 ,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池测试仪定货合同及开具的发票;35 36 , 北京金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开具的发票;37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38 、设备升级买卖合同;39 、(2009 )深证字第4202 号公证书;40 、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41 www . den 5 tuff . com 网站提供的zeta . com 域名注册登记查询结果;42 www . dnsstuff . com 网站提供的szvta . com 域名注册登记查询结果;43 、被告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44 、被告公司的送货单;45 、被告公司出具的发票;46 、被控侵权产品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 YCPT 2 0 08 )与原告相应产品(PTS 2 0 08 )的产品对照图;47 YCPT 2 0 8C 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使用说明书;48 、被控侵权产品(YCPT 3202 )与原告产品电池综合测试仪(BTS 2 0 02 )对照图;49 YCMT 3202 电池综合测试仪使用说明书;50 、律师费发票;51 、公证费发票;52 、原告主营业务收入图表;53 、原告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 2008 )实物;54 、原告电池综合测试仪(BTS 2002 )实物;55 、被告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YCPT 2008 )实物;56 、被告电池综合测试仪(YCMT 3202 )实物。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 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 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与本案也无关联性;对证据3 ,与产品是一样的,但看不出来是原告最早生产的,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 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5 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制作时间也看不出来;对证据6 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7 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8 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9 ,与产品是一样的,但看不出是原告最早生产的,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0 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1 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2 14 ,认为没有国家正规出版号,对其是否为正规出版物不予确认,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5 不予质证,是原告自己打印的;对证据16 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7 的真实性确认,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不能确定是这届展会的费用发票;对证据18 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9 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0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1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2 38 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且部分销售合同中的销售产品型号也不是涉案的型号;对证据39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0 42 均无异议;对证据43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4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45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6 49 ,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对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50 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1 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1200元是两个公证的费用;对证据52 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是原告自己制作的;证据53 54 是原告的产品,但不能证明是原告最早生产这个产品的;对证据55 56 ,认为不是被告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印的是宇创公司,现在市场上这种产品很多,被告本身是不生产这种产品的,被告销售的产品是从别的公司拿货的,并不是从深圳宇创公司拿货的。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 38 ,可以证明以下的事实:原告于2005 4 月底正式成立。原告成立后推广电池测试仪BTS 2002 这个型号,主要针对广大的电池生产行业,以提高生产测试效率。自2005 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开始研发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008 系列产品,最早的产品从2005 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问世。对该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008 系列产品的PCB 板、产品的外观包装以及产品的内置软件均由原告设计。为配合产品销售和用户使用,原告编写了以上系列产品的操作说明书。为促销推广、打开销路,原告分别在全国性发行的杂志《发现资源》 、《 通讯商情》 、慧聪网等媒体上投放了大量广告宣传。此外,原告还参加2006 年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第6 届国际电池展、2007 年举办的第7 e4 国际电池展等国家性展会。自2005 9 26 日开始,原告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 2 0 08 系列产品、电池综合测试仪BTS 2 0 02 等产品在广东深圳、惠州市河南的浚县、浙江省的上虞、杭州市、黑龙江的哈尔滨市以及北京等省市销售,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2009 1 19 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劲松向深圳市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2009 )深证字第4202 号公证书,吴劲松操作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对被告网站的信息进行了保全。进入网址http://www.szvta.com的网站,出现深圳市鑫日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页面,进入产品介绍页面,有包括综合测试仪、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等产品介绍。网页上有产品的照片,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深圳市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宇创公司)。原告通过查询,确认http://www.szvta.com网站是由被告深圳市鑫日盛科技有限公司开办。

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站上推广、销售与其同类的电池测试仪产品后,委托合力盛公司向被告购买综合测试仪、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以取得被告侵权的证据。

2008 9 23 日,合力盛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 ,约定合力盛公司向被告购买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一台,型号YCPT 2 008 , 单价2350 元;电池综合测试仪一台,型号YCPT 3 2 02 ,单价2 , 3 50 元。当日被告向合力盛公司交付了两台测试仪,被告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开出了付款单位为深圳市金骑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发票记载销售两台测试仪,单价各为2 , 5 07元,总价为5 , 014 元。

原告当庭展示了两台向被告购买的测试仪。该测试仪的外包装为纸盒,上面有深圳市宇创电子有限公司的标识。打开包装,为两台测试仪,并附有使用说明书。

在庭上,原告还提交了自己生产的两台测试仪。原告将自己生产的与向被告购买的进行比对,接上电源当庭进行演示。

现场所见,相同型号的两台测试仪,外观形状、大小相同,显示屏的位置、大小相同。仪器的功能键外观、数量及排列相同。外接插孔的数量及排列相同。
测试仪通电、启动后,显示屏显示功能界面,并进行现场操作,证实被告的两台测试仪与原告的功能、操作方法基本一致。

原告提交了原告的两台测试仪的使用说明书及被告的两台测试仪的使用说明书。被告的使用说明书标明生产单位是宇创公司。一、电池综合测试仪说明书:比较原告的说明书和被告的使用说明书,两说明书的章节排列为:1 .前言、2 .功能概述、3 .仪器外观、4 .接线方式、5 .主功能菜单、6 .电池静态参数测量模式、7 .电池容量测量模式、8 . 单独充电模式、9 .单独放电模式、10 .程控电源模式、11 . 程控电子负载电池模式、12 .电压与内阻表模式、13 .仪器校准模式、14 .读码功能、巧.仪器特征性指标、16 .客户反馈意见表。本院认定两使用说明书完全相同。二、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原告的章节的排列为,1 .前言、2 .功能概述、3 .仪器外观、4 .接线方式、5 .开机和关机、6 .主功能菜单、7 .快速测试模式、8 .精确测试模式、9 .延迟时间测试模式、10 .读码功能、11 .仪器校准模式、12 .仪器特征性指标、13 .客户反馈表。本院认定被告的章节第1 章为安全守则,被告的没有“客户反馈意见表”,其他的排序及内容一样。

被告否认销售的两台测试仪是其生产,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在其网站上推销测试仪的网页证据,被告实际销售的测试仪上面标示生产厂家为宇创公司,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能查到宇创公司的工商登记,被告也没有提交宇创公司存在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被告产品由宇创公司生产的辩解不予采信。在被告不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购买的两台测试仪由被告生产并销售。另查,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保全公证费人民币1 , 2 叨元,律师费人民币6 ,。的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电子测试仪软件及产品说明书著作权,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模仿原告的产品外包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案由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于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提交了其自己研发、生产的测试仪及向被告购买的测试仪,以及产品所附的使用说明书。将两者比较,原告的测试仪与被告的测试仪在产品的屏幕外观显示、操作程序、使用功能均相同,可以认定两台测试仪是由相同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支持。原告提交了其开发该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可以证明原告开发了该计算机软件。被告不能提交其研发电池测试仪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的测试仪复制了原告的操作软件。

原告提交了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及被告的使用说明书,将其相比较,两份说明书的内容基本一致,本院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的产品说明书。

原告生产的电池测试仪,其中使用的软件是由原告自行研究开发,原告对该计算机软件拥有著作权。原告就其生产的电池测试仪,制作了使用说明书,原告对其使用说明书拥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准许,复制原告的计算机软件,抄袭原告的使用说明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主张被告模仿其产品外包装,经庭审质证,原告所称的产品外包装,实际指该产品的外观。因原告诉称的外包装实为产品的外观,本案不存在被告模仿原告产品外包装的事实。而模仿产品的外观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侵权行为,原告诉称被告不正当竞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侵犯原告的计算机软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主张其因被告侵权造成经营损失五十万元,由于原告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主张,实际损失无法认定。本院根据产品的研发成本,产品的市场价格,被告侵权的严重程度,原告维权的费用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 万元。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型号PTS 2 0 08 )、电池综合测试仪(型号BTS 2 0 02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及相应使用说明书著作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说明书。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应在《深圳特区报》 或《 深圳商报》 刊登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的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 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 300 元及财产保全费1 , 52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弘卫

代理审判员 饶涛

人民陪审员 苏峰

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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