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媒体观注 - 媒体观注
发表日期:2009年7月30日 编辑:admin 有723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深圳特区报:买了车险却遭拒赔 是是非非律师说法

核心提示:

  三弟用大嫂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车及保险,开了才十来天就不幸被盗,保险公司却认为大嫂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发生实际损失而拒绝理赔。这种荒唐事被家住罗湖的周氏兄弟碰到了。近日,得到保险公司的答复后,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是有意刁难,却又投诉无门。

  律师认为,无论是从思维逻辑上还是从法律层面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法律义务。

  报 料 人:周先生

  报料内容:保险公司拒赔被盗车

  报 料 奖:150元

  本报记者 方胜 文/图

  用嫂子名义买车和保险

  回老家过年车子被盗

  小周介绍,他们兄弟都在深圳做生意,他排行老三。2009年1月9日,小周用大嫂李女士的名字购买了一辆本田思迪轿车,车身净价是11万元,包牌价13万多元。“当时是我去办理的买车、买保险手续。”小周介绍,在购车的同时,他还购买了保险,具体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也就是所谓的全险,共花费5043.47元。

  2009年1月,这一大家子一起开车回广东普宁老家过年。三弟小周开着这辆思迪小车,带着大哥大嫂及两个小孩,二嫂卢女士全家坐另外一辆车。1月27日,凌晨5点多钟,二哥接到GPS公司打来的电话,告诉他的车报警了。他连忙跑出门,只见车上的报警器响个不停,车门也大开,但因为GPS有效小车被锁死了,而思迪小车却不见了踪影。一家人马上意识到车子被偷了,赶忙到普宁梅塘派出所报警。警方立案调查,并发放了报警回执。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发生实际损失

  回到深圳后,三弟小周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告诉他如果车子3个月后仍然没有找到,就可以按照程序索赔。3个月后,小周回到普宁公安部门开具了被盗车辆尚未追回的证明。拿到证明之后,小周又回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小周和大嫂李女士做了询问笔录,并当场请二人签字画押。

  记者在这份询问笔录的复印件上看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问小周“请问该车的实际拥有人是谁?”小周回答:“是我本人。”“请问该车的车主,被保险人怎么不是你本人?”小周回答说:“我购车时,我尚未领到暂住证,若以我的名字办理上户手续麻烦,故用我嫂子李×办理的上户手续,被保险人也是登记的我嫂子李×。”

  正是如上回答使得保险公司对小周一家丢车一事拒绝理赔,并在2009年5月18日开具了《拒赔通知书》。《拒赔通知书》中写到:“被保险人在此次事件中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根据《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敬请谅解。”

  事主:拒赔理由难以接受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为由拒绝理赔,也就是说,其认为买车的钱并非李女士所出,因此即使车辆丢失她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失。这样的拒赔理由,让小周全家都深感意外。

  二嫂卢女士介绍,首先,如果深究买车的钱是谁出的,可能自己出得多一些,也负责车子平时的养护,小周和大哥一家也出了部分费用,平时归三弟开,有事时大家一起用。“我们是做家族生意的,很难说钱到底是谁的。就好像大哥一家住的房子写的都是我老公的名字一样,我们分得没有那么清楚。”

  “第二,‘没有实际损失’也不是事实。车子丢了,大嫂就算不开车也坐不上车了,这不是损失吗?第三,登记的车主和被保险人都是我大嫂,程序都是合法的,我们买的还是全险。凭什么不赔呢?另外,如果我们的车没有丢,而只是发生了小事故,会不会也因为同样的理由不能理赔?如果连修车都不行,为什么买保险时没有人告诉我们?我在那家店买了几台车了,销售很清楚我们的情况。”

  卢女士还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佯装打算购买保险的潜在用户,咨询如果车主和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人,而另外一个人开车将车子丢了,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此时,客服人员不假思索地就回答她:“肯定会赔。”

  “买保险时说得好好的,理赔的时候就百般刁难。不过这次给我们的理由真是太过分了。”卢女士说。

  律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难以成立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孙律师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对买车、投保和丢车事件逻辑分析与法律理解的问题。

  在此次保险公司拒赔事件中,小周的本意回答应当是:他用他嫂子的名义买的车并购买了车险,即真正的车主是小周,真正的被保险人也是小周。按照这种理解,小周作为真正的被保险人,其车辆丢了,保险公司当然应当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对小周的回答理解成为,车主是李女士名字背后的小周(概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仍是李女士(概念没发生变化),这实际上违反了逻辑概念的同一性原则。

  若将此事件上升到法律层面来分析,小周以其嫂子李女士名义购买车辆并进行投保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隐名代理的范畴。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车辆并投保,但真正购车者却是小周,小周、李女士在接受保险公司询问时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若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知道这一事实的,则保险合同应当直接约束小周与保险公司,即小周有权在车辆丢失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利益;但保险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该保险合同只约束李女士和保险公司的情形除外。从整个事件来看,保险公司基于小周的回答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得出:小周、李女士双方的本意是小周实际拥有车辆,而让对涉案车辆没有保险利益的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的结论(这样做是毫无意义的,且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即保险公司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保险合同只约束李女士和保险公司。

  “综上,撇开保险合同中特殊的约定不说,不管从思维逻辑上分析还是从法律层面的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孙律师说。

来源:深圳特区报 http://sztqb.sznews.com/html/2009-07/30/content_717477.htm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