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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7月22日 编辑:admin 有2354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本所孙大勇律师就近期发生的员工离职问题发表报纸评论意见

近日,某位于福田保税区、有300多员工的港资企业在与怀孕女主管周小姐没能谈成“主动离职”的赔偿协议后,竟然一纸通知,要求她搬到公司货仓门口办公。小姐认为,这明显是公司逼迫其离职的手段。

            

 受伤的周小姐很委屈

此事发生后,广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本所执行合伙人孙大勇律师在接受深圳特区报记者采访时对近期发生的企业涉嫌损害员工尤其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发表了报纸评论意见。孙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同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女职工进行赔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保护好女职工尤其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动辄以金融危机、经营不好、业绩下滑等种种原因直接或者变相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逼迫员工离职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切实实尽到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

孙律师建议,作为劳动者,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申请调解或者处理,以捍卫自己的利益。而劳动部门也应当切实加强监管,并充分认识到劳动者在与企业对决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以及恶意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和整治,净化劳动用工环境。对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处理,绝不姑息。

 

相关链接:怀孕女主管被“安排”仓库门口办公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09-07/22/content_3925595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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