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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7月8日 编辑:admin 有206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本所执行合伙人孙大勇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立法建议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09618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

经通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就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三款本所孙大勇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原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但是,为了实现产品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唯一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似。被诉侵权设计不包含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应当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认定设计要点。

 

就该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3款孙大勇律师建议修改如下:

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或者专利无效行政决定认定设计要点,专利无效行政决定中所认定的设计要点应当优先予以考虑[注:红色字体为修改部分]

修改详细理由如下:

在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通常会拿最接近的在先设计与被比设计进行对比,在对比的过程中通常权利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会确定被比设计中具有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该设计特征往往就是被比外观设计得以最终维持的设计要点。因此生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行政决定亦可以用于确定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法院应当根据该生效无效行政决定确定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个生效的无效行政决定可能要经过两审的司法审查甚至再加一次无效审查,方能确定,时间太长,为缩短侵权诉讼的周期,专利侵权诉讼法院通常只能根据尚未生效的专利无效行政决定判决侵权诉讼案件。因此,从公正与效率的角度来讲,关于设计要点部分,建议专利侵权诉讼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参考专利无效行政决定(不再区分生效还是未生效),给予专利侵权诉讼法院一个根据事实自由裁量的权利。

另外,申请人在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确定的设计要点可能并不是无效行政决定中所认定的设计要点。很显然,专利无效行政决定相对于申请人自行确定的设计要点而言,由于进行过一次行政听证即无效审查,专利无效行政决定所认定的设计要点应当优先于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所确定的设计要点予以考虑。

综上,建议将本解释第12条第3款改为: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或者专利无效行政决定认定设计要点,专利无效行政决定中所认定的设计要点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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