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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3月12日 编辑:admin 有247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单位起诉离职员工主张专利权属 法院终审驳回全部诉请

本报讯(记者 李瑞)离职员工欧某离职后创办了 深圳市华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致力于金属铠装室内软光缆及铠装光纤跳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就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该公司的快速发展、壮大引起了欧某原在职单位东莞市凯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恐慌。为此,东莞凯鸿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欧某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一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应归东莞凯鸿公司。该案一波三折,欧某一审败诉,但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判、驳回东莞凯鸿公司的全部诉请,终审认定欧某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欧某的上诉代理人、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是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案发率比较高的一种类型的专利纠纷案件即专利权属确权案件。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以下四种情况下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可以以职务发明创造为由将员工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予以夺回: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欧某虽于离职后一年内完成涉案专利,但从事技术研发并非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原单位也并未交付其相关的研发任务,欧某完成涉案专利没有利用原单位的任何技术条件,尤其是没有利用原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因此其完成的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权侵夺,欧某的上诉最终得到广东高院的支持和肯定。

时下随着员工流动性的日益加大,离职员工侵害原单位技术秘密、技术成果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但也保护离职员工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不受非法侵夺。本案二审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判决在单位与离职员工利益平衡问题上的态度,那就是司法判决应鼓励离职员工的研发、创新,激发离职员工的研发热情;司法的终端正义,应着眼于整个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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