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原名大连塑料研究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周家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小青,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天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鳌头镇合岗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彦雄、孙大勇,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天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06年11月10日,上诉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以其“诉讼请求有待研究、调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多缴纳的上诉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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