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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年6月4日 编辑:admin 有296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诉讼管辖纠纷案]管辖异议迂回战,法院三裁定乾坤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07 )深龙法民初字第4707

 

原告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NHY新路新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LSB,经理。
委托代理人XDN,男,1977 10 18 日出生,系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WXR,广东JG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帕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庆街鸿图大厦218 房。
法定代表人郑寿平,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帕克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康帕克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一、被告并未同原告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书(看楼书)》,也并未委托薛敏代表被告同原告签订该《看楼书》 ,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看楼书》 是由AB经纪公司与薛敏所签订,看不出原告所提供的该份合同与本案有何关联。二、本案并未涉及到合同的履行,法律上的合同履行应当是对案件当事人的合同履行,而不是对案外人的合同履行。由于《看楼书》的签署主体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应上均存在争议,故即使AB经纪公司确实向案外人薛敏履行了看楼、房产信息、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等义务,也不能当然说明AB经纪公司向被告履行了义务,更不能说明本案原告向被告履行过合同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其含义应当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不是可能履行。四、管辖异议是个程序问题,合同履行与否对本案而言是个实体问题,根据先程序后实体的审判原则,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在未开始实体问题审理之前,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难以确定的。综上,被告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AB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薛敏与本案原告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书(看楼书)》 时为本案被告的监事,且根据该《 看楼书》 约定的服务内容系在本院辖区内提供服务,而原告所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与薛敏的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原告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本案合同得到了一定的履行,并非被告所称的本案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故本院作为该居间合同的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康帕克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果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京柱

O0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曾晓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07 )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 473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帕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庆街鸿图大厦218 房。
法定代表人郑寿平,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NHY新路新规划区。法定代表人LSB,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康帕克建材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 )深龙法民初字第4707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协议书》、“通话记录”等证据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且未经双方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法院认定薛敏的行为是代表上诉人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从协议书的内容看,被上诉人的义务仅仅是“介绍”,而根据现实中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商业习惯,房产租赁居间服务一般包括承租方与中介的约谈、中介对房产的介绍、承租与出租双方约谈、带承租方看楼、租赁合同签订、租金与押金的交付、租赁登记手续办理等等。本案中“带承租方看楼”虽在龙岗区,但这不能表明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就在龙岗,原审法院以“本案合同得到了一定的履行”为由认定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策划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上诉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协议书(看楼书)》虽然约定由被上诉人为委托人介绍位于龙岗区长鹏医院正对面的益鹏储运物业,但介绍委托人看楼并不是居间合同的全部内容,以物业所在地作为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履行地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 )深龙法民初字第4707 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小霞

代理审判员 张 

代理审判员 黄铎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07 )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06

 

原告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办NHY新路新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LSB,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晓宇,该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康帕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庆街鸿图大厦218 房。
法定代表人郑寿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帕克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 12 18 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AB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 元,本院收取175 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琦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记 员    吴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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